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32號聲請人 陳啟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事項係因財產權而生,惟聲請標的價額核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於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程序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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