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52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對人 李森然 相對人 李峻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李峻鳴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李峻鳴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最高限額之抵押契約,係指所有人提供抵押物,與債權人訂立在一定金額之限度內,擔保現在已發生及將來可能發生之債權之抵押權設定契約而言。此種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除訂約時已發生之債權外,即將來發生之債權,在約定限額之範圍內,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1097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種類及範圍,屬於抵押權之內容,依法應經登記,始生物權之效力,但如因內容過於冗長,登記簿所列各欄篇幅不能容納記載,可以附件記載,作為登記簿之一部分。因此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雖未記載於土地登記簿,然於聲請登記時提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有該項債權之記載者,此契約書既作為登記簿之附件,自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967號著有判例可參)。另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此有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末按法院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抵押權人即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該抵押權人嗣後重複聲請法院裁定拍賣,為無實益,應不予准許(最高法院80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李森齡 、 李森博 與相對人李森然於民國83年2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李森然之債權,設定新臺幣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3年2月3日起至113年2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上開第三人李森齡、李森博所有之部分抵押物於103年3月20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李峻鳴。茲第三人十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88年3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7,620,000元,債務人李森然為其連帶保證人,因上開借款未依約履行,尚欠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執己字第15565號債權憑證所示之本金新臺幣6,969,99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執己字第15565號債權憑證影本、保證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於103年7月15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森然、相對人李峻鳴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森然逾期未為陳述,相對人李峻鳴於103年7月18日以民事陳述意見狀略稱,第三人李森齡、李森博於83年2月4日間,以南投縣○○鎮○○段○○○○○○號土地,及南投縣○○鎮○○段○○○○○號建物,持分各3分之1,為債務人李森然向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貸新臺幣5,000,000元款項提供物上擔保,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6,000,000元,嗣債務人李森然於103年2月27日間清償上開新臺幣5,000,000元之借款,第三人李森齡、李森博遂於103年2月18日間將上開不動產出賣予相對人,並於同年3月20日為移轉登記, 嗣鈞院 於103年5月15日於103年度執字第5963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核第三人李森齡、李森博提供上開不動產為債務人李森然之新臺幣5,000,000元借款擔保,均已清償完畢,第三人李森齡、李森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僅特定於該筆借款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亦僅從屬於此一定範圍內之法律關係所不斷發生之債權,然聲請人除拒絕塗銷相對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外,竟以他人保證之債務,既無一定之法律關係,亦非相對人所為物上擔保之債權範圍,聲請人所為之主張顯係屬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難認聲請人對相對人之聲請有任何之擔保債權存在,請鈞院駁回聲請人之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等語。經本院將相對人李峻鳴民事陳述意見狀轉知聲請人,聲請人於103年7月30日陳報略稱,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李森然(即債務人)、李森齡、李森博為擔保李森然於本行之債務,將其所有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6,000,000元與聲請人,並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擔保範圍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之約定,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暨其他一切債務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款項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業已將所擔保之法律關係列出,且經義務人均蓋章同意後,做為登記簿之附件;相對人李峻鳴於陳述意見狀所述之新臺幣5,000,000元借款,係債務人李森然於88年2月24日之借款,該筆借款固於103年2月27日清償完畢,惟本件標的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範圍並非僅針對上開特定借款,蓋抵押權係於83年設定,義務人等倘僅有為某筆特定債權擔保之意思,可選擇設定普通抵押權,聲請人並未強制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義務人既有選擇設定何種抵押權之權利,因其他原因選擇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自受其拘束,謂設定義務人等僅有擔保特定債權之意思,顯然與事實不符;債務人李森然為十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對於該公司於聲請人之欠款負連帶清償責任,該保證債務自為本件標的最高限額抵押權效力所及等語。
五、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李森然所有坐落南投縣○○鎮○○段○○○○○○號土地及同段2728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3分之1)部分,業經本院於103年5月22日裁定准予拍賣,並已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影本及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聲請人重複聲請,難認有權利保護之必要,為無實益,應予駁回,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聲請時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依形式上審查,足認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以觀,其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欄位記載,其他特約事項詳如附件其他約定事項之規定,而依其他約定事項第1條:「擔保物提供人所提供之本抵押物之擔保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者)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暨其他一切債務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款項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之賠償」之約定,參以聲請人所提出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執己字第15565號債權憑證影本、保證書影本等債權證明文件,依形式上審查結果,已足明瞭確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諸首揭說明,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本件相對人李峻鳴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除上開駁回部分外,其餘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係屬非訟事件,非訟事件之性質係對於實體事項之爭執並不審酌,且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因此相對人李峻鳴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係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併此敘明。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八、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5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草屯鎮│草屯││292-7│建│115│3分之2│李峻鳴│└──┴───┴────┴────┴────┴────────┴─┴─────────┴──────┴──────┘┌────────────────────────────────────────────────────────────────┐│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5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2728│仁愛街110號│草屯段292-7地│住商用、鋼筋混│一層:57.38、二││3分之2│李峻鳴││││││號│凝土造、3層│層:73.47、三層│││││││││││:73.47、騎樓:1│││││││││││4.88,合計:2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