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繼澤 相對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依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05年度並無所得,惟債務人自承其尚有中華郵政等共5家金融機構存款合計新台幣(下同)4,176元及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5,919元,構成聲請人之清算財團。今法院業已就是項清算財團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後予以公告在案,並經依次分配予各債權人等,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