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317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博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為何?(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0月00
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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