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46號聲請人弘錩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張淑敏┌─────────────────────────────────────────────────────┐│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4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永洋企業有限公司│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弘錩國際有限公司│40,000元│IE0000000│105年5月7日││││用合作社龍形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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