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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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9號原告 邱阿瑞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複代理人 李韋辰 律師複代理人 鄭濟威 被告 馬銘鴻 即 馬哲宣 被告白馬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銘輝 訴訟代理人 彭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21,7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037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尚欠新臺幣25,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