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1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振峯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振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振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及
104年10月6日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並於104年5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何振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於
104年12月31日以104年度聲字第21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於105年1月18日確定;再於104年10月6日以104年度審訴字第4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104年11月2日確定,受刑人並於104年5月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4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7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74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