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 古淑惠 原告 梁白玫 前列古淑惠、梁白玫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 律師前列古淑惠、梁白玫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 律師前列古淑惠、梁白玫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佩成 律師被告碁泰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秋容 訴訟代理人 李佩怡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56,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72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尚欠新臺幣11,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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