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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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44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忠福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 星巴克 手提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忠福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9795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星巴克手提包1個,爰依商標法第98條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亦即105年7月1日前已施行之特別刑法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惟商標法第98條關於侵害商標權之物沒收之規定,業於10
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4日經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1050048185號函令公布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之物之沒收,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聲請人以106年度偵字第9795號為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堪先認定。而扣案仿冒星巴克手提包1個(106紅保字第1295號、見偵字第9795號卷第40頁),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侵害商標權物品,此觀卷附扣案物品照片及鑑定報告等件自明,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伯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叔穎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