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93號原告 洪銀謀 訴訟代理人 蔡宜滙
林品溱 被告 林晉良
紘越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彣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2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莊何江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