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93號原告 洪銀謀 訴訟代理人 蔡宜滙
林品溱 被告 林晉良
紘越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彣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2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