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原告
兼法定
代理人 楊淑枝
指定送達地址:台中市○○區○○路○段0000號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怡婷 律師
原告
兼法定
代理人 陳明修
指定送達地址:台中市○○區○○路○段0000號
原告 陳莞縈
指定送達地址:台中市○○區○○路○段0000號
被告 陳聖鎧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玉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99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王祥豪
法官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