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原告

兼法定

代理人 楊淑枝

指定送達地址:台中市○○區○○路○段0000號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怡婷 律師

原告

兼法定

代理人 陳明修

指定送達地址:台中市○○區○○路○段0000號

原告 陳莞縈

指定送達地址:台中市○○區○○路○段0000號

被告 陳聖鎧

輝駿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玉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99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王祥豪

法官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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