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易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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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更一字第1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文松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應予撤

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許文松因疾病不能到庭,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裁定停止本案之刑事訴訟程序。惟被告於醫療院所治療精神疾病至今,經彰化醫院函覆稱:被告意識清醒,但仍有受精神症狀影響而有胡亂應答之可能,建議可由家屬陪同下前往出庭應訊等情,而有到庭之可能性,故本院認為原據以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然消滅,本院自應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續行本案審理。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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