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4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黃廷維 律師
林瑞陽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