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綠玢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1日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32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96期,第1至3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萬元,第37至96期每期清償13,000元,總清償金額為1,140,000元,清償成數為27.11%。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677,892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588,000元後,為89,892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140,000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及價值5760元之投資額外,名下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切結書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觀諸債務人98年及99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其平均每月薪資為27,652元(未扣除勞健保費),因此債務人預估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為27,000元,應堪採信。
(三)次查,債務人及其配偶共同扶養18歲就讀私立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日五專護理科二年級之未成年次女(00年00月0生),且其次女畢業後始可進入職場工作,是債務人表明須再支出三年扶養費用,即屬適當,復依債務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債務人全家居住於新北市中和區。以新北市政府公布之100年度7月1日起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32元核之,債務人每月支出對其次女之扶養費應以至多5,916元(計算式:11,832÷2=5,916)為當。則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前三年每月支出對其次女之扶養費3,000元,已低於上述金額,堪認合理。
(四)次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為27,000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1萬元、債務人之勞健保費用7百元及扶養費3千元後,尚餘13,300元可供債務人每月生活之用,上開生活費用與新北市政府公布之100年度7月1日起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32元相近,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尚屬合理;債務人為求提高還款金額,願將次女畢業後可減少之扶養費支出加入更生方案中清償,且其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等情,足見債務人已盡清償之能事,對債權人已屬有利,衡諸上情,復考量債權人等與債務人之利益衡平、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及社會公益等因素,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係屬公允。
(五)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且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本更生方案應屬合理、公允、適當而且可行。
三、另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就學貸款連帶保證債權以履行附條件狀態列入,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自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起,始可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方案內容受清償,理由茲分述如下:
(一)按「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得就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本條第一項規定之消費性放款係指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財產(包括汽車)、支付學費及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等。」,銀行法第12條之1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040號函分別定有明文。又依銀行法第12條之1第1項、第3項前段規定,銀行就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始得就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之。若銀行之債權屬「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債權,則依銀行法上開規定,應先向主債務人即借款人求償,於求償不足額部分確定後,始可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方案所訂清償比例受清償;更生方案依銀行法上開規定約定債權銀行受償條件,縱債權銀行不同意,亦不能因此認對該債權銀行有不公允情事,以貫徹銀行法第12條之1第3項對連帶保證人特別保護之立法意旨(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98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3號參照)。
(二)又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於連帶保證之更生或清算程序中行使權利,申報債權;連帶保證契約成立時,連帶保證人即負連帶保證債務,至其是否代負履行責任及應負之金額若干,繫於主債務人於清償期屆至時是否清償而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48號參照);再參諸更生程序並無如清算程序中清算債權應予現在化之規定,附條件或附期限之更生債權,仍應以附條件、附期限之狀態於更生方案中受償(本條例第111條; 張登科 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75頁參照),如允許銀行得向連帶保證人主張期前受償,即有悖於銀行法欲實現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之程序正義及保障連帶保證人之旨,並稀釋其他債權人之債權,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欲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有違。
(三)查台灣銀行之債權係就學貸款連帶保證債權,主債務人就學貸款之預定清償期係103年8月1日及104年8月1日,台灣銀行所提供之就學貸款債權既尚未屆期、未向主債務人求償,依前揭意旨,本件現無由令保證人即更生程序之債務人代負履行之責,爰將臺灣銀行之就學貸款連帶保證債權以履行附條件狀態列入更生方案。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96期,第1-36期每期清償1萬元,第37-96期每期清償13000元。││2.每期在當月10日前轉匯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金額如下貳每期分配金額所示,匯款前仍需向最大債權││金融機後詢問如何辦理相關手續。││3.債權總金額:0000000元(依本院100年6月14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4.總清償金額:0000000元││5.總清償比例:27.11﹪│├──────────────────────────────┤│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1-30期每期│37-96期每期│││││分配金額│分配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01311│512│665│││股份有限公司││││├──┼────────┼─────┼─────┼──────┤│2│日盛國際商業銀行│252162│641│833│││股份有限公司││││├──┼────────┼─────┼─────┼──────┤│3│滙豐(台灣)商業銀│164095│417│542│││行股份有限公司││││├──┼────────┼─────┼─────┼──────┤│4│滙誠第二資產管理│362536│921│1198│││股份有限公司││││├──┼────────┼─────┼─────┼──────┤│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48190│631│820│││股份有限公司││││├──┼────────┼─────┼─────┼──────┤│6│安泰商業銀行股份│0000000│3042│3954│││有限公司││││├──┼────────┼─────┼─────┼──────┤│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36262│600│781│││股份有限公司││││├──┼────────┼─────┼─────┼──────┤│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463856│1179│1532│││股份有限公司││││├──┼────────┼─────┼─────┼──────┤│9│玉山商業銀行股份│357376│908│1181│││有限公司││││├──┼────────┼─────┼─────┼──────┤│10│萬泰商業銀行股份│452224│1149│1494│││有限公司││││├──┴────────┴─────┴─────┴──────┤│參、補充說明││一、每期分配金額係以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除以總債權金額,再乘以││債務人每期清償金額後,小數點後一位數四捨五入至個位數,以││減少誤差值。││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債權││人收受確定證明後,請向債務人寄發匯款方式,以利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三、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四、債權人台灣銀行之債權267,660元均屬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債權││,於本件更生方案公告時尚未屆期,債務人無需代負履行責任,││故暫不列入更生方案中受分配。惟代負履行責任發生時,債權人││每期受償之金額=申報債權之實際不足額×27.11%÷更生方案尚││未履行之期數,對其他債權人之受償不生影響,至因此影響債務││人致履行困難時,則為債務人得否依本條例第75條第1項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之問題。│└──────────────────────────────┘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者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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