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文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吉所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竊盜罪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王文吉所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竊盜罪叁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