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96號原告 郭玉田 原告對被告 李在耕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黃麗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