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字第10號原告 羅寶元 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吳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4日裁定命原告補繳新台幣10,900元,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嗣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已經駁回確定在案,惟原告迄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