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臺中 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868號
104年度訴字第2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巨岱
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鐘竺瑾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7406號)及追加起訴(104年度少連偵字第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巨岱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李佳鍈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廖文煜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蘇曉菁犯如附表一編號16.、1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6.、17.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鐘竺瑾無罪。
犯罪事實
一、許巨岱前於民國101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28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許巨岱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136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2年11月14日執行完畢;廖文煜前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80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1年4月10日執行完畢。
二、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華 」之成年男子與大陸地區人士 胡瑜民 (因本案羈押於大陸浙江省遂昌縣看守所)及身在肯亞之大陸地區人士 朱少主 (因本案羈押於大陸浙江省溫州市看守所),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共組跨境電信詐欺犯罪集團。而由胡瑜民於大陸地區另成立收購人頭帳戶集團,夥同與其等有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大陸地區人士 張平 (因本案羈押於浙江省遂昌縣看守所)、 于燕 (因本案羈押於浙江省遂昌縣看守所)、 于鵬 (因本案羈押於上海市周浦監獄)、 趙姍姍 (因本案羈押於浙江省遂昌縣看守所)、 任世蘭 (因本案羈押於浙江省遂昌縣看守所)、 趙彬彬 (因本案羈押於浙江省遂昌縣看守所)、 戴豐炳 、 周振兵 等人,在大陸地區負責收購大陸地區人頭帳戶銀聯卡、手機卡、U盾等物;另由朱少主在肯亞成立詐欺電信機房,夥同與其等亦有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大陸地區人士 羅文 (因本案羈押於浙江省溫州市看守所)、 黃孝軒 、 黃孝紅 、 詹毅 賓(追加起訴書誤載為詹毅,因本案羈押於浙江省溫州市看守所)、 詹金平 (因本案羈押於浙江省溫州市看守所)、 范自威 等人,以預先設定之網路及IP之VOIP、Gateway設備,透過網路大量群發詐騙語音封包至大陸地區不特定民眾之市內電話,向大陸地區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以假冒電信人員、郵務員、醫保局人員、銀行行員、公安部門人員、檢察官,佯稱其等之銀行帳戶涉及刑案,需將帳戶內所有金錢匯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否則將凍結該帳戶,或佯稱被害人網路購物,因工作人員設定錯誤,所有銀行帳戶將被每月自動扣款等,致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信以為真,陷入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將個人帳戶內之款項轉匯至該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即胡瑜民、張平、于燕、于鵬、趙姍姍、任世蘭、趙彬彬、戴豐炳、周振兵等人在大陸地區收購掌控之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又該詐欺集團為規避大陸地區金融管制系統對於帳戶匯款及領款金額之管制,使詐欺所得款項得以順利領出,在臺灣地區成立詐欺轉帳機房(俗稱「水房」),由胡瑜民將上揭該集團成員在大陸地區收購取得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銀聯卡、手機卡、U盾等物,交由大陸地區人士 羅艷萍 (大陸地區深圳市○○區○○街道○○○○○○○○○號「晉越速遞公司」負責人)以快遞寄送予臺灣地區之轉帳機房集團成員,作為轉帳、提領詐騙贓款之用。該集團因此自103年4月間起,以每月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報酬招募許巨岱(於103年4月間加入,負責轉帳工作及擔任轉帳機房現場負責人)、以每月3萬元之報酬招募李佳鍈(於103年4月間加入,負責轉帳工作,103年8月每月報酬改為5萬元)、以每月3萬元之報酬招募廖文煜(於103年3月間加入,負責領取大陸地區所寄送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銀聯卡、手機卡、U盾等包裹並整理製作成文書檔案交予許巨岱供為詐欺轉帳機房轉帳時使用,同年7、8月間並兼在詐欺轉帳機房從事轉帳工作,報酬改為每月5萬元,同年10月初轉為擔任負責提領詐騙所得款項之車手,改以抽取所提領詐欺所得金額百分之1.5為報酬)、以每月4萬元之報酬招募少年鄭○○(00年0月0生,參與時間為103年4月底至同年6月初,於為本案行為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鄭○○,負責該詐欺轉帳機房轉帳及雜務工作)、以每月3萬元之報酬招募蘇曉菁(於103年9月6日加入,負責詐欺轉帳機房之採購、接聽SKYPE電話)參與從事詐欺轉帳機房之工作。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因而與上揭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加入該詐欺集團轉帳機房(本案無證據證明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於參與期間對於集團成員中有未滿18歲少年之情為明知或有所預見),該詐欺集團並出資由廖文煜於103年4月間具名承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5房屋(位於櫻花涵舍社區)成立代號「國泰富邦」之詐欺轉帳機房,且為逃避追緝,於103年7月1日將詐欺轉帳機房遷移至由該詐欺集團出資以李佳鍈名義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7房屋(位於巴黎第六社區),再於103年9月1日將詐欺轉帳機房遷移至廖文煜不知情之女友鐘竺瑾(詳後述無罪部分)所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房屋(位於全友天池社區),並將前揭廖文煜所承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5房屋,轉作收受該集團自大陸地區寄送供詐欺轉帳機房操作轉帳匯款時所用銀聯卡、U盾等物之收貨地點,由廖文煜前往取件再送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之詐欺轉帳機房,供其與許巨岱、李佳鍈操作電腦轉帳時使用,而許巨岱收到大陸地區人頭帳戶之銀聯卡、U盾等物後,再透過地下匯兌業者 陳顥予 、 莊明敦 (均為本國人,因涉地下匯兌現在大陸地區執行中)將收購人頭帳戶之代價透過地下匯兌方式匯入胡瑜民指定之帳戶。而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鄭○○、蘇曉菁在接獲來自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以行動電話或網路SKYPE通訊軟體指示得知有詐得款項後,即利用電腦網路設備,將該詐欺集團成員所詐得而匯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之款項,轉帳匯入該詐騙集團所支配管領之其他人頭帳戶內(俗稱「打水」),再通知所屬集團內負責領款之車手成員持渠等支配管領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銀聯卡提領詐騙所得款項,該詐欺集團因此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詐得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大陸地區民眾所交付如附表一各編號所載之人民幣得逞。
三、嗣因大陸地區浙江省公安廳偵辦兩岸跨境之詐欺取財案件,發現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涉案,經浙江省公安廳港澳臺事務辦事處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交換情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因此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對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店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宜蘭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偵辦,經與浙江省公安廳刑偵總隊交換犯罪情資後,先由浙江省公安廳刑偵總隊及肯亞警方,於103年5月間,查獲胡瑜民、張平、于燕、于鵬、趙姍姍、任世蘭、趙彬彬、戴豐炳、周振兵、朱少主、羅文、黃孝軒、黃孝紅、 詹毅賓 、詹金平、范自威等人,並於103年10月22日下午2時30分許,由我國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當場查獲詐欺轉帳機房操作人員許巨岱、李佳鍈、蘇曉菁,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同日下午4時許,在臺中市○○區○○○○街○號前拘提廖文煜,經廖文煜同意搜索,在廖文煜身上及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內扣得如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0.至25.所示之物及與本案無關如附表三編號1.、7.、18.、19.、26.所示之物;同日下午5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7扣得如附表四編號1.至4.、
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及與本案無關如附表四編號5.、69.至73.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請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審判權部分:按所謂我國之領土則以固有之領域為範圍,此憲法第4條定有明文。而國家之統治權係以獨立性與排他性行使於其領土之內,此不因領土之一部分由於某種事實上之原因暫時未能發揮作用而有異。茲我國對大陸地區領土之國家統治權,在實際行使上發生部分之困難,司法權之運作亦因此有其事實上之窒礙,但其仍屬固有之疆域,其上之人民仍屬國家之構成員,自不能變更其法律上之地位,最高法院71年臺上字第8219號著有判例可稽。次按刑法第3條前段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明文:「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該條例第75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最高法院89年度臺非字第94號、90年度臺上字第705號、98年度臺上字第1667號判決意旨參見)。本案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所屬詐欺集團,在肯亞設立詐騙電信機房,以電話詐騙大陸地區民眾,該犯罪行為地雖在我國國境外,惟該詐欺集團係撥打電話至大陸地區,向不知情之大陸地區民眾施行詐術,則被害民眾接獲詐騙電話之處所,仍為本案犯罪行為地,屬在我國統治權範圍內,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核屬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領域,先予敘明。
二、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所引用下列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表示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沒有意見,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且經本院審理時逐一提示後,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亦即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由意思,且與事實相符者,即有證據能力,反之,若係非法取供者,因其陳述非出於任意性,其所為之陳述即無證據能力。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所為之自白,其等於本院審理辯論終結前均未提出可供證明其等下列經本院所引用之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所為之自白,有何遭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始為自白之證據,以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審認,足認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下列經本院所引用之於警詢、偵訊、本院所為之自白,應係出於自由意志,且與下列所述之證據相符者,顯與事實相符,依法自得採為本案判決之基礎。
(三)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為傳聞證據,因與直接、言詞及公開審理之原則相悖,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其中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所規定之特信性文書即屬之。而合於本條特信性文書之種類,除列舉於第1款、第2款之公文書及業務文書外,於第3款作概括性之規定,以補列舉之不足。所謂「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係指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或從事業務之人業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具有相同可信程度之文書而言。由於第1款之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係公務員依其職權所為,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負擔刑事及行政責任,其正確性高,此乃基於對公務機關客觀義務之信賴所致,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受公開檢查之狀態(具有公示性,非以例行性為必要),設有錯誤,甚易發現而予及時糾正,其真實之保障極高。而第2款之業務文書,係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通常有專業人員校對其正確性,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足以保障其可信性。因此原則上承認該2款有證據能力,僅在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時,始加以排除,與第3款具有補充性質之文書,必須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而具有積極條件之情形下,始承認其有證據能力之立法例並不相同。換言之,第1、2款之文書,以其文書本身之特性而足以擔保其可信性,故立法上原則承認其有證據能力,僅在該文書存有顯不可信之消極條件時,始例外加以排除;而第3款之概括性文書,以其種類繁多而無從預定,必以具有積極條件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才承認其證據能力,而不以上揭2款文書分別具有「公示性」、「例行性」之特性為必要,彼此間具有本質上之差異。中國大陸地區公安機關所製作之證人筆錄,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除非符合傳聞法則之例外,不得作為證據,而該公安機關非屬我國偵查輔助機關,其所製作之證人筆錄,不能直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或同條之3之規定,而同法第159條之4第1款之公務員,僅限於本國之公務員,且證人筆錄係針對特定案件製作,亦非屬同條第2款之業務文書,但如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自得逕依本條第3款之規定,判斷其證據能力之有無。至於該款所稱之「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自可綜合考量當地政經發展情況是否已上軌道、從事筆錄製作時之過程及外部情況觀察,是否顯然具有足以相信其內容為真實之特殊情況等因素加以判斷(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4813號判決意旨參照)。此外,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於98年4月26日共同簽訂公布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3章「司法互助」第8點第1項關於「調查取證」規定:「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相互協助調查取證,包括取得證言及陳述;提供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確定關係人所在或確認其身分;勘驗、鑑定、檢查、訪視、調查;搜索及扣押等」。依此司法互助協議之精神,我方可請求大陸地區公安機關協助調查取證。另參照大陸地區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第18條第1項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並符合大陸地區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參照大陸地區刑事訴訟法第97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第98條規定: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上開規定亦得作為判斷下列大陸地區公安機關所製作之被害人詢問筆錄,是否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綜合考量因素之一環。經查:本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大陸地區被害人之詢問筆錄、大陸地區共犯胡瑜民、張平、于燕、于鵬、趙姍姍、任世蘭、趙彬彬、戴豐炳、周振兵、羅艷萍、陳顥予、朱少主、羅文、黃孝軒、黃孝紅、詹毅賓、詹金平、范自威之詢問筆錄,係中國大陸地區公安機關所製作之筆錄,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原應無證據能力,惟上開筆錄係法務部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請求大陸地區公安及檢察主管部門所製作;且觀諸上開該筆錄之內容雖採一問一答方式,被害人、上揭共犯回答內容不僅具體、詳盡及連續,復經被害人、上揭共犯親自書寫「以上筆錄我看過,和我說的相符」之文句,並簽名及書寫詢問日期於其上,每頁正下方均有其等親自簽名及捺指印,堪認前述文書之取得程序具有合法性,渠等陳述亦均無出於非自由意志之情狀;參以大陸地區公安於詢問之始均有告知詢問人身分為警察、受詢問人應如實回答問題等情,且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被害人、上揭共犯於詢問過程所陳述關於被詐騙錢財經過情形、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情節與分工,關涉本案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犯罪之成立與否,是為證明被告4人犯罪所必要之證據。故由前述筆錄製作過程及陳述時之外部情況觀之,有足以相信其內容為真實之特殊情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之規定,認為有證據能力。
(四)卷附之現場照片、蒐證照片,純係機械作用而不涉及人為之意志判斷,與傳聞法則所欲防止證人記憶、認知、誠信之誤差明顯有別,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要件不符。該項證據既無違法取得之情形,且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應具有證據能力。
(五)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所為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案以下其餘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自均有證據能力。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之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就上揭犯罪事實二所 載渠 等分別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詐欺轉帳機房, 及渠 等彼此擔任之角色分工之詐欺取財犯行,均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認不諱,且與共犯即少年鄭○○於警詢時供述情節【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少連偵字第8號卷(下稱少連偵字第8號卷)㈠第81至85頁】、大陸地區共犯胡瑜民(綽號「 德叔 」,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㈠第86至90頁、第92至94-1頁)、張平(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㈠第96頁背面至第104頁、第109至112頁)、于燕(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㈠第113頁背面至第123頁)、于鵬(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㈠第124頁背面至第134頁)、趙姍姍(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㈠第136至140頁、第142頁背面至第154頁)、任世蘭(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2頁背面至第5頁、第7至8頁、第10至19頁)、趙彬彬(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21至32頁)、戴豐炳(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33至37頁)、周振兵(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38至41頁)、陳顥予(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49至56頁)、朱少主(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58至67頁)、羅文(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68至71頁)、黃孝軒(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72至74頁)、黃孝紅(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75至77頁)、詹毅賓(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78至79頁)、詹金平(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80至82頁)、范自威(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83至89頁)在大陸地區公安人員詢問時供述情節互核大致相符。
(二)又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大陸地區被害人 王曰法 、 陳莉 、 鄭元鵬 、 林仁琴 、 金荷琴 、 陳賢根 、 蔣曉倩 、 張紀東 、 劉寧 、 胡萍 、 吳劍云 、 丁夢佳 、 葛仁苮 、 倪利剛 、 陳鋒 、 林文廣 、 蔡梅君 ,於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時間盡皆居住大陸地區,分別因接獲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電話、或群發之簡訊而回撥電話,誤信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在電話中所述,分別依電話中之指示,前往銀行臨櫃匯款或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人頭金融帳戶,匯出款項旋遭提領一空之事實,分別據證人即被害人王曰法(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90至91頁)、陳莉(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92至93頁)、鄭元鵬(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94至95頁)、林仁琴(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96至97頁)、金荷琴(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98至99頁)、陳賢根(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100至101頁)、蔣曉倩(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102頁)、張紀東(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103至104頁)、劉寧(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106至107頁)、胡萍(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115至116頁)、吳劍云(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117至118頁)、丁夢佳(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119至120頁)、葛仁苮(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121至122頁)、倪利剛(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123至125頁)、陳鋒(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127頁)、林文廣(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128至129頁)、蔡梅君【見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7406號卷(下稱偵字第27406號卷】第40至41頁)在大陸地區公安人員詢問時陳述綦詳,且為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所不爭執,並有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上揭證人提出之匯款執據在卷可為佐證(詳附表一編號1.至17.所載)。
(三)此外,本案復有下述之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
1.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與共犯鄭○○相互指認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33至35頁、第55至56頁、第102至104頁、第124至125頁、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153至154頁)。
2.本院103年度聲搜字第2109號搜索票(搜索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1張(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151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各1份(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152至174頁)、查獲現場照片8張(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206至207頁)。
3.被告廖文煜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張(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176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號前、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各1份(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177至181頁)、查獲現場照片6張(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208至209頁)。
4.本院103年度聲搜字第2109號搜索票(搜索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7)1張(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183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7)各1份(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185至194頁)、查獲現場照片6張(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210至211頁)。
5.櫻花涵舍社區住戶資料表2張(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212至213頁)、櫻花涵舍汽車格一覽表1張(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214頁)、櫻花涵舍社區照片4張【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3590號卷(下稱他字卷)第7至8頁】。
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分析報告(本案查扣4臺筆記型電腦之電磁記錄分析,內含附表一編號1.至17.所載被害人遭詐騙後匯款之人頭帳戶帳號、戶名資料)1份(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㈢第3至10頁)。
7.扣案筆記型電腦內之檔案「九月份休假and值日生表」列印資料1張【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86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88至89頁】。
8.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籍資料查詢(車主:李佳鍈)1份(見他字卷第25頁)、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籍資料查詢(車主:廖文煜)1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聲拘字第746號卷(下稱聲拘字第746號卷)第42頁】。
9.順豐速運之寄件明細影本1份(見聲拘字第746號卷第64至65頁)、被告廖文煜於103年8月8日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櫻花涵舍社區管理室領取包裹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見聲拘字第746號卷第37至41頁)。
10.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友天池電梯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見聲拘字第746號卷第58頁)。
11.本院103年度聲監續字第1054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察期間:103年7月25日至103年8月22日、監聽電話門號:
0000000000號)1份(見聲拘字第746號卷第71至72頁)、103年度聲監續字第124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監察期間:103年8月22日至103年9月19日、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份(見聲拘字第746號卷第73至74頁)、103年度聲監續字第142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察期間:103年9月19日至103年10月17日、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份(見聲拘字第746號卷第75至76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3年8月6日、103年10月6日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見他字卷第32至33頁、聲拘字第746號卷第66至68頁)。
12.大陸地區共犯趙姍姍指認大陸地區共犯胡瑜民之辨認筆錄1份(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㈠第140頁背面至第141頁)、大陸地區共犯任世蘭指認大陸地區共犯胡瑜民之辨認筆錄1份(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8頁背面至第9頁)。
13.大陸地區被害人林仁琴提出之轉帳憑單影本1張(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97頁背面)。
14.大陸地區被害人張紀東提出之個人業務交易單影本1張(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104頁背面)。
15.大陸地區被害人劉寧提出之轉帳帳號1張(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108頁背面)、發生情況報告表1張(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111頁背面)。
16.大陸地區被害人倪利剛提出之中國農業銀行自助設備客戶通知書影本9張(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125頁背面至第126頁)。
17.大陸地區被害人蔡梅君匯款至大陸地區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戶名: 趙建亮 )之交易明細1張(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38頁)。
(四)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73年臺上字第1886號判例、92年臺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共同之行為決意不一定要在事先即行為前便已存在,行為當中始先後形成亦可,且不以其間均相互認識為要件。而電話詐騙之犯罪型態,自架設跨國遠端遙控電話或網路電話,至發送不實訊息、假冒偵辦刑案之公務員、收購取得指定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將詐騙所得款項轉帳打水、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各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本案依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所參與者,係跨臺灣與大陸地區之詐欺取財犯罪集團,各階段均需有人分工,方能遂行集團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先後於不同時間參與本案詐欺轉帳機房,將詐騙所得款項轉匯至該集團所支配管領之其他人頭帳戶,再由該集團所屬車手成員領出,其等事前雖未必相互認識或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分工內容,然其等既與集團中負責接聽電話之電信機房成員、收購人頭帳戶成員等成年共犯,並與之謀議,始得備齊各項犯罪工具及所需人力,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全部犯罪行為共同負責,而非單以各別行為人之進行階段,分別論處相異之罪名。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與共犯綽號「阿華」之成年人、少年鄭○○、大陸地區共犯胡瑜民、張平、于燕、于鵬、趙姍姍、任世蘭、趙彬彬、戴豐炳、周振兵、朱少主、羅文、黃孝軒、黃孝紅、詹毅賓、詹金平、范自威、羅艷萍、陳顥予、莊明敦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餘不詳成年成員間,於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內,各均係以自己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意思,各自分擔詐欺犯行之一部,參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次行為,渠等顯係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目的,其等既係以為自己犯罪之意思,分擔集團內之部分犯罪行為,並相互利用彼此之部分犯罪行為,以完成整體之犯罪計畫,與集團內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是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就其等各自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期間內,就附表一所載各次詐欺取財犯行(被告蘇曉菁僅參與附表一編號16.、17.部分),應負共同詐欺之責任,而與共犯「阿華」、少年鄭○○、胡瑜民、張平、于燕、于鵬、趙姍姍、任世蘭、趙彬彬、戴豐炳、周振兵、朱少主、羅文、黃孝軒、黃孝紅、詹毅賓、詹金平、范自威、羅艷萍、陳顥予、莊明敦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餘不詳成年成員間,均論以共同正犯。
(五)綜上各節相互佐證,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詐欺取財犯行(被告蘇曉菁僅參與附表一編號16.、17.部分),均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量刑之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查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為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行為後,刑法有關詐欺取財罪部分,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修正刑法第339條、新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並自同年月20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上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且就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修正後刑法第339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前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之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該條文之修正僅係將罰金提高為50萬元;又新增訂之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本案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而有新增訂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所述3人以上共同犯之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應為新舊法比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之情形,自應適用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一項之規定論處。
(二)是核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於其等各自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就附表一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6.至1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告蘇曉菁就附表一編號16.、1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三)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就其等參與上揭詐欺轉帳機房,相互重疊之參與期間內,即就附表一所載各次詐欺取財犯行(被告蘇曉菁僅參與附表一編號16.、17.部分),與共犯綽號「阿華」之成年人、少年鄭○○、大陸地區共犯胡瑜民、張平、于燕、于鵬、趙姍姍、任世蘭、趙彬彬、戴豐炳、周振兵、朱少主、羅文、黃孝軒、黃孝紅、詹毅賓、詹金平、范自威、羅艷萍、陳顥予、莊明敦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餘不詳成年成員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就附表一編號1.至4.、6.、8.、11.、12.、14.、16.、17.所載各次詐欺取財犯行(被告蘇曉菁依其加入時間,僅參與附表一編號16.、17.部分犯行),各均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各為完成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而於緊接之密接時間內,各利用同一犯罪機會接續為之,各該被害人受騙後接續匯款,各侵犯同一被害人之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該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屬接續犯之實質一罪。
(五)按我國刑法第56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而依新法對於具有反覆實施犯罪模式之對應處置,除合於「接續犯」或「包括一罪」之情形外,則僅能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個別處斷。又依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方屬接續犯之範疇,足見「接續犯」之成立,係以時、空密接性為前提要件,即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以符合社會一般人對於行為概念之認知,並與行為人之犯罪目的相互結合;至於學理上「包括一罪」概念中之「集合犯」態樣,此即依一般社會通念,特定犯罪行為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亦已認知該種行為類型之反覆性,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涵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仍僅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為已足。而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或為零星偶一為之,或為長期不間斷的反覆實施,均有其可能性,尚難認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已認知詐欺取財行為必屬具反覆性之犯罪,且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含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況實務上最高法院歷來僅將專以觸犯該等法條之罪,為其日常生活之職業者之常業犯,認為其性質上屬多數行為之集合犯,在法律上將之擬制為一罪(即學理上稱之實質上一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5115號判決、92年度臺上字第4959號判決、93年度臺上字第3609號判決、94年度臺上字第456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次刑法修正既依據「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並將含有連續犯性質之「常業犯」一併全數刪除(參見刑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因此,有關多次詐欺取財犯罪之行為,自亦應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即對於行為人之多數詐欺行為,應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故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就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
1.至17.所示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蘇曉菁就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6.、17.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異,且被害法益不同,應均予分論併罰。
(六)被告許巨岱、廖文煜分別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按,其等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分別再故意犯本案如附表一所示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七)爰審酌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均正值青壯之年,本應依循正途工作以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因圖謀非法所得而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詐欺轉帳機房,價值觀念已有嚴重偏差,嚴重敗壞社會風氣,危害社會治安甚鉅,造成之損害難認輕微,兼衡酌被告許巨岱為本案詐欺轉帳機房之現場負責人併負責轉帳工作、被告李佳鍈負責轉帳工作、被告廖文煜負責收取大陸地區寄送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銀聯卡、U盾等包裹並兼作轉帳工作,後改擔任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之車手,被告蘇曉菁負責採購等角色分工,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加入後均按月領取固定報酬,另被告廖文煜於改任車手後,改以抽取所提領詐欺所得金額百分之1.5為報酬,各自參與犯罪之時間長短、本案犯罪手段皆尚稱平和,及被告許巨岱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情況(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28頁被告許巨岱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被告李佳鍈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情況(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94頁被告李佳鍈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被告廖文煜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情況(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119頁被告廖文煜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被告蘇曉菁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情況(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51頁被告蘇曉菁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犯罪後均能坦認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等各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八)沒收部分:
1.按刑法第38條第3項係規定「犯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得宣告沒收,並非規定屬「被告」所有之物,始得宣告沒收,而共同正犯於意思聯絡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之任何成員均為「犯人」,供犯罪所用之物,只要屬於「犯人」所有,均得宣告沒收,不以必屬於本件被告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787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之原則,應附隨緊接於主刑之下而同時宣告;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5583號判決要旨參照),準此,數人共同犯罪之情形時,就因犯罪依法沒收之物,不論究係為共犯何人所有,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就各共犯之判決均應宣告沒收之從刑;另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所定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必於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如於犯罪無直接關係,僅係供間接使用者,即難依上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43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者,依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為之,如第三人對於該物在法律上得主張權利者,即不在得沒收之列(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589號判例、93年度臺上字第4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2.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係本案詐欺集團所有提供予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供為將附表一所載詐欺所得款項轉帳匯入該集團所支配管領之其他人頭帳戶時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在卷(見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27號卷第91頁),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被告蘇曉菁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6.、17.所示各罪項下均諭知宣告沒收。
3.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8.、19.、附表四編號69.至73.所示之物,被告廖文煜供稱均係其所有,惟否認與本案犯罪有所關連(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119頁背面、第232頁背面、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27號卷第91頁背面至第92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物,被告廖文煜、同案被告鐘竺瑾均供稱係同案被告鐘竺瑾所有之物,否認與本案犯罪有所關連(見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27號卷第91頁背面至第92頁、偵字第27406號卷第141頁),因本院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該等物品係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本案共犯或所屬詐欺集團所有為本案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供預備犯罪之用或因犯罪所生、所得之物,亦非屬違禁物,核均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併予諭知沒收。
4.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所示之現金,被告廖文煜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係其當車手所提領之詐騙款項(見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27號卷第91頁背面),屬因本案詐欺犯罪所得,惟上開款項倘有被害人提出確切證據證明該款項係遭本案詐欺集團詐欺所交付,仍得依我國民事法律規定,請求返還,依上開說明,此部分現金,自不應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鐘竺瑾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於103年9月1日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受該集團成員指示出面承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以供前揭「水房」移至該處繼續操作匯款,而前揭由同案被告廖文煜承租之地點,則轉作收受該詐欺集團自大陸地區寄送供「水房」操作匯款時所需之U盾、銀聯卡等物之收貨地點,由同案被告廖文煜前往取件再送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水房」,因認被告鐘竺瑾就附表一編號
15.至17.部分,與同案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云云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所謂之「無罪推定原則」。其主要內涵,無非要求負責國家刑罰權追訴之檢察官,擔負證明被告犯罪之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縱使被告之辯解疑點重重,法院仍應予被告無罪之諭知。亦即被告在法律上固有自證無罪之權利,但無自證無罪之義務;而法官或檢察官對於移送或起訴之案件則須秉公處理,審慎斷獄,不可先入為主,視被告如寇仇,刻意忽略對被告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3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有關證據能力部分: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是以下本院採為認定被告鐘竺瑾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且毋庸論敘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鐘竺瑾涉有上開詐欺取財罪嫌,乃以:被告廖文煜於偵訊時之供述、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房屋係被告鐘竺瑾於103年9月間所承租,為其主要之論據。訊之被告鐘竺瑾堅詞否認涉有上開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沒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轉帳機房,伊承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房屋原本是要給家人住,但伊母親覺得離伊女兒的學區太遠不想住,且伊母親當時也有幫伊二哥帶小孩,伊二哥住在潭子,從潭子過來看小孩會很不方便,伊當時因為身體不好沒有上班,沒有能力付租金,後來廖文煜說他有朋友要租房子,之後就讓許巨岱他們住,許巨岱他們搬進去後,伊只有住1、2天就搬出去,伊母親與伊女兒住伊大哥文昌東一街那裡,伊和廖文煜一起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7,因為伊大哥家太小等語。
五、經查:
(一)按在功能性犯罪支配概念下,多數人依其角色分配共同協力參與構成要件之實現,其中未參與構成要件行為實行者,雖非不得成立共同正犯,然以其具有足以左右其他行為人是否或如何犯罪,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因而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為必要(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2441號判決參照);次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為共同正犯構成要件之一,所謂共同實施,雖不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限,要必分擔實施一部分,始得為共同正犯,最高法院著有46年臺上字第1304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共同正犯除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共謀共同正犯外,以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要件。又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之共謀共同正犯,因其並未實行犯罪行為,僅係以其參與犯罪之謀議,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之要素,故對其係如何參與犯罪之謀議,亦應於判決中詳予認定記載,並說明所憑之證據(最高法院96年臺上字第2794號判決意旨、98年度臺上字第877號判決參照);是共同正犯間,固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其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然行為人如就其他行為人之行為,並無認識且亦無利用該行為既成之事實達到一定之犯罪者,難認行為人就其他行為人之行為亦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657號判決參照)。易言之,共同正犯之成立,須參與者有犯意之聯絡,並且須有分擔實施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之一部分。而查:
1.同案被告廖文煜於警詢時雖供稱:當初是許巨岱跟蘇曉菁找伊跟伊女友鐘竺瑾加入,我們原本都是負責領銀聯卡的車手,是許巨岱發卡片給我們去提領,領完後他會叫人來收錢回去云云(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120至121頁),然其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則證稱:是綽號「 阿草 」之人找伊加入本案集團,不是許巨岱、蘇曉菁找伊加入的,集團的老闆是「阿華」,伊在警詢時說當初是許巨岱跟蘇曉菁找伊跟鐘竺瑾加入,我們原本都是領銀聯卡的車手,是由許巨岱發卡片叫我們去提領,領完之後他會叫人收錢回去這些話,可能是 伊吃愷 他命吃到恍神了,實際只有伊加入而已。伊於法院送審訊問時說大陸寄的包裏有寄到鐘竺瑾臺中市○區○○○○街○○○號6樓之2住處,是老闆打電話給伊,伊跟老闆說直接寄那邊,因為那時候伊跟鐘竺瑾住在那邊,包裹都是伊去收領,管理員會先收,伊再跟管理員拿,鐘竺瑾沒有幫伊收過等語(見本院卷第116頁、第121頁背面至第123頁、第125頁背面至第127頁);且同案被告廖文煜警詢時所述情節,業經同案被告許巨岱予以否認,供稱伊也是103年5月才開始做,之前也沒也做過這個,如何找廖文煜做等語(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226頁),則同案被告廖文煜於警詢時所述是否屬實,容有可疑。
2.參以同案被告被告許巨岱、李佳鍈、蘇曉菁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除自白自己參與之工作,並指認相關其他同案被告分工之情形外,就被告鐘竺瑾有無參與本案犯行部分:
⑴同案被告許巨岱於103年11月5日警詢時雖供稱:「九月
份休假and值日生表」是大家決定自己填上去的,值日生負責清潔公司,休假是看誰想休息就自己決定休假日,排在上面的都是公司員工,Bebe是鐘竺瑾,她9月份時是公司同事,做不到1個月,應該是公司上面的叫她承租房屋的,鐘竺瑾是廖文煜的女朋友,她大概知道我們在做什麼云云(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267頁背面至第268頁),然並未陳明被告鐘竺瑾在該詐欺轉帳機房內負責何項工作,且同案被告許巨岱於103年10月23日警詢時係供稱:鐘竺瑾是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的承租人,她在做什麼伊不清楚等語(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29頁);於本院送審訊問時供稱:103年9月份機房搬過去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房屋時,鐘竺瑾也有住在機房裡面。鐘竺瑾跟廖文煜自己一間房間,我們在工作時,她都在房間裡面,她沒有工作,她是廖文煜的女朋友等語(見本院卷第29頁背面);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廖文煜有帶鐘竺瑾到我們被查獲的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機房住,鐘竺瑾都在房間裡面,很少出來,之後廖文煜離開機房,鐘竺瑾一起離開,鐘竺瑾住在機房裡面時,自己有帶東西進去,她住在裡面,她和廖文煜的房間我們不會去幫她整理,她也會輪值日生整理公共區域等語(見本院卷第60頁背面至第61頁)。
⑵同案被告李佳鍈於偵訊時供稱:伊只知道鐘竺瑾是廖文
煜的女朋友等語(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230頁背面);本院送審訊問時供稱:鐘竺瑾是廖文煜的女朋友,她沒有住在機房內,她偶爾會去機房而已,鐘竺瑾沒有參與機房的轉帳,也沒採買,機房的伙食、採買是蘇曉菁在負責等語(見本院卷第30頁背面至第31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103年9月初我們搬過去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機房的頭幾天,鐘竺瑾有住在機房,鐘竺瑾在機房內沒有做什麼,她沒有參與轉帳或接電話或接收SKYPE,之後鐘竺瑾就跟廖文煜一起搬離開了等語(見本院卷第61頁背面)。
⑶同案被告蘇曉菁於103年10月23日警詢時供稱:廖文煜
、鐘竺瑾伊不清楚,他們很少來,都是來一下就走了等語(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52頁);於103年10月30日警詢時供稱:「九月份休假and值日生表」上Bebe是廖文煜的女朋友鐘竺瑾,但伊沒有看過鐘竺瑾在文心路1段332號8樓的水房上班等語(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277頁);本院送審訊問時供稱:伊不知道鐘竺瑾是不是集團成員,因為伊只有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機房樓下遇過鐘竺瑾,她沒有住在機房,也沒有來機房等語(見本院卷第34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伊103年9月6日左右加入, 伊有 在機房內看過鐘竺瑾,她在裡面沒做什麼,伊認為她應該是廖文煜的關係才在裡面,但鐘竺瑾好像不住在機房裡面,伊加入後沒幾天廖文煜就離開搬出去,伊沒有看過鐘竺瑾在機房裡面做有關詐欺的轉帳、接收SKYPE、接電話等語(見本院卷第61頁)。均未指證被告鐘竺瑾在本案犯罪集團中擔任何種工作,而被告鐘竺瑾倘確已參與分擔本案詐欺轉帳機房之工作,豈有可能其他集團成員均不知情?是被告鐘竺瑾修上開所辯,應非刻意虛構之詞。是同案被告廖文煜於警詢時所述,顯難逕採為不利被告鐘竺瑾之認定。
(二)被告鐘竺瑾確有於103年8月間向案外人 李堂碧 承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房屋,租期自103年9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之情,業據被告鐘竺瑾坦認屬實,並有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及住戶資料影本各1份(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203至205頁)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然此僅能證明被告鐘竺瑾有承租該房屋之事實。雖被告鐘竺瑾承租上開房屋,嗣確有供作本案詐欺轉帳機房使用,且同案被告廖文煜於警詢時供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房屋是伊叫鐘竺瑾以她的名字承租的,自今年8月1日開始承租,租金1個月4萬元,房租是水房負責匯款給房東云云(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120至121頁);然同案被告廖文煜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鐘竺瑾是伊女友,伊於103年3到5月時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伊沒有讓鐘竺瑾知道伊在做什麼。臺中市○○路○段○○○號8樓之2房屋是鐘竺瑾租的,因為鐘竺瑾的小孩上國中有點叛逆,想說不要讀原本的國中,要讓小孩轉學,因為大墩十一街那邊房價算是比較高的地段,所以想說那邊學區可能會好一點,原本想說先租好房屋,然後再去問附近鄰居那個學區有沒有比較好的,但租了以後鐘竺瑾的媽媽就說不要,因為離她媽媽原本住的文昌東一街太遠,文昌東一街的房屋是鐘竺瑾哥哥的房子,她媽媽不想跟小孩一起搬過去,臺中市○○路○段○○○號8樓之2這個地點是伊決定要租的,月租快4萬元,伊有繳押金跟第1期房租共12萬元,契約從103年9月1日開始租,伊與鐘竺瑾8月底搬東西進去,那時候只是搬東西而已,要等那邊確定好了再幫小孩把學籍轉過去,因為鐘竺瑾的媽媽說不要住,我們就決定搬回去文昌東一街鐘竺瑾現在住的地方,當時集團的老闆打電話問伊說有沒有房子可以租,伊想說那邊房子空著就給老闆用,約9月初,伊就把這間房子交給詐騙集團當「水房」,後來伊與鐘竺瑾搬去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7即李佳鍈之前租來做「水房」的地方,伊沒有跟集團要第1個月的房租,想說他們後面有付房租就好,之後房租是何人付的伊不清楚,好像是直接匯款給房東,之後伊也被羈押。偵查中並沒有問伊第1個月房租是誰付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15頁背面至第129頁),依同案被告廖文煜於本院審理時所述,被告鐘竺瑾承租上開房屋之初,顯非為供本案詐欺轉帳機房使用,又遍觀全案卷證,並無積極證據可證被告鐘竺瑾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參與詐欺轉帳機房之犯罪行為,自難僅以被告鐘竺瑾承租之上開房屋嗣經供作本案詐欺轉帳機房使用,即推論被告鐘竺瑾與同案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有達成共同犯罪之合意,而有參與本案犯行。
六、綜上所述,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義務,而依卷證顯示之客觀證據,尚難認被告鐘竺瑾有參與本案詐欺取財犯罪之行為分擔,亦無積極事證可資證明被告鐘竺瑾就本案詐欺取財犯行,與同案被告許巨岱、蘇曉菁、李佳鍈、廖文煜間有何事先謀議之犯意聯絡,自難遽認被告鐘竺瑾與同案被告許巨岱、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成立共同正犯。本案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揆諸前揭條文及判例,不得僅憑推測或擬制之方法,遽為被告鐘竺瑾有罪之論斷。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鐘竺瑾有何公訴人前揭所指之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鐘竺瑾此部分犯行既屬不能證明,依首揭規定,應為被告鐘竺瑾無罪之諭知。
七、至警方於103年10月22日晚間6時許在臺中市○區○○○○街○○○號6樓之2扣得之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係被告鐘竺瑾與屋主李堂碧所簽訂,原係承租供其與同案被告廖文煜及家人居住使用,此據被告鐘竺瑾於警詢時供明在卷(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141頁),基於無主刑即無從刑之主從不可分關係,自不得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參、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9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林依蓉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唐振鐙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修正前)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騙匯款時間│被害人匯款帳戶│匯入之人頭帳戶帳│詐騙金額│相關證據│罪名及宣告刑│││姓名│││號、戶名│(人民幣)││││││││││││├──┼───┼──────┼────────┼────────┼─────┼───────┼────────────┤│1.│王曰法│103年4月23日│未提供│中國農業銀行帳號│30,000元│1.被害人王曰法│許巨岱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午10時許接││0000000000000000│20,000元│在大陸地區製│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獲詐騙電話後││215號││作之詢問筆錄│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同日下午1││戶名: 張小洪 ││(見少連偵字│至6.、8.至17.、20.至25.││││時許接續匯款││││第8號卷㈡第9│、附表四編號1.至4.、6.至││││││││0至91頁)│68.、74.至75.所示之物均││││││││2.自扣案筆記型│沒收。││││││││電腦內分析鑑│李佳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識取得之左揭│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張小洪帳戶資│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料(見少連偵│8.至17.、20.至25.、附表││││││││字第8號卷㈢│四編號1.至4.、6.至68.、7││││││││第13頁)│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廖文煜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2.│陳莉│103年5月18日│中國工商銀行帳號│中國工商銀行帳號│200,000元│1.被害人陳莉在│許巨岱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接獲詐騙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大陸地區製作│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後,於103年5│697號│864號││之詢問筆錄(│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月27日匯款│戶名: 陳中明 │戶名: 劉風濤 ││見少連偵字第│至6.、8.至17.、20.至25.│││├──────┼────────┼────────┼─────┤8號卷㈡第92│、附表四編號1.至4.、6.至││││103年6月1日│中國農業銀行帳號│中國農業銀行帳號│70,000元│至93頁)│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接續匯款│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自扣案筆記型│沒收。│││││713號│679號││電腦內分析鑑│李佳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戶名:陳中明│戶名: 邢素飛 ││識取得之左揭│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邢素飛帳戶資│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料(見少連偵│8.至17.、20.至25.、附表││││││││字第8號卷㈢│四編號1.至4.、6.至68.、7││││││││第18頁)│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廖文煜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3.│鄭元鵬│103年5月25日│未提供│北京中國銀行帳號│200,000元│1.被害人鄭元鵬│許巨岱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下午2時許接││0000000000000000││在大陸地區製│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獲詐騙電話後││990號││作之詢問筆錄│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於同年月26││戶名: 張泰 ││(見少連偵字│至6.、8.至17.、20.至25.││││日接續匯款│├────────┼─────┤第8號卷㈡第9│、附表四編號1.至4.、6.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90,000元│4至95頁)│68.、74.至75.所示之物均││││││0000000000000000││2.自扣案筆記型│沒收。││││││215號││電腦內分析鑑│李佳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戶名:張小洪││識取得之左揭│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張泰帳戶資料│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見少連偵字│8.至17.、20.至25.、附表││││││││第8號卷㈢第2│四編號1.至4.、6.至68.、7││││││││1頁)│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3.自扣案筆記型│廖文煜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電腦內分析鑑│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識取得之左揭│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張小洪帳戶資│至6.、8.至17.、20.至25.││││││││料(見少連偵│、附表四編號1.至4.、6.至││││││││字第8號卷㈢│68.、74.至75.所示之物均││││││││第13頁)│沒收。│├──┼───┼──────┼────────┼────────┼─────┼───────┼────────────┤│4.│林仁琴│103年6月12日│帳號000000000000│郵政儲蓄銀行帳號│30,000元│1.被害人林仁琴│許巨岱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下午1時48分│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55,000元│在大陸地區製│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許接獲詐騙電│戶名:林仁琴│416號││作之詢問筆錄│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話後,於同年││戶名: 郭兆慶 ││(見少連偵字│至6.、8.至17.、20.至25.││││103年6月13日││││第8號卷㈡第9│、附表四編號1.至4.、6.至││││接續匯款││││6至97頁)│68.、74.至75.所示之物均││││││││2.被害人林仁琴│沒收。││││││││提出之轉帳憑│李佳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單1張(見少連│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偵字第8號卷│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㈡第97頁背面│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2.自扣案筆記型│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電腦內分析鑑│廖文煜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識取得之左揭│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郭兆慶帳戶資│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料(見少連偵│至6.、8.至17.、20.至25.││││││││字第8號卷㈢│、附表四編號1.至4.、6.至││││││││第19頁)│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5.│金荷琴│103年6月16日│未提供│中國農業銀行帳號│38,100元│1.被害人金荷琴│許巨岱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下午1時許接││0000000000000000││在大陸地區製│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獲詐騙電話後││215號││作之詢問筆錄│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於同日下午││戶名:張小洪││(見少連偵字│至6.、8.至17.、20.至25.││││4時20分 許匯 ││││第8號卷㈡第9│、附表四編號1.至4.、6.至││││款││││8至99頁)│68.、74.至75.所示之物均││││││││2.自扣案筆記型│沒收。││││││││電腦內分析鑑│李佳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識取得之左揭│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張小洪帳戶資│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料(見少連偵│8.至17.、20.至25.、附表││││││││字第8號卷㈢│四編號1.至4.、6.至68.、7││││││││第13頁)│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廖文煜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6.│陳賢根│103年6月21日│未提供│中國農業銀行帳號│20,900元│1.被害人陳賢根│許巨岱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上午接獲詐騙││0000000000000000│20,000元│在大陸地區製│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電話後,於同││676號││作之詢問筆錄│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日接續匯款││戶名: 沈培 良││(見少連偵字│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第8號卷㈡第1│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00至101頁)│.、20.至25.、附表四編號1││││││││2.自扣案筆記型│.至4.、6.至68.、74.至75.││││││││電腦內分析鑑│所示之物均沒收。││││││││識取得之左揭│李佳鍈共同犯刑法第339條││││││││ 沈培良 帳戶資│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料(見少連偵│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字第8號卷㈢│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第20頁)│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廖文煜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7.│蔣曉倩│103年6月22日│未提供│郵政儲蓄銀行帳號│17,400元│1.被害人蔣曉倩│許巨岱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下午4時許接││0000000000000000││在大陸地區製│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獲詐騙電話後││900號││作之詢問筆錄│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於同日匯款││戶名: 曲恆玉 ││(見少連偵字│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第8號卷㈡第1│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02頁)│.、20.至25.、附表四編號1││││││││2.自扣案筆記型│.至4.、6.至68.、74.至75.││││││││電腦內分析鑑│所示之物均沒收。││││││││識取得之左揭│李佳鍈共同犯刑法第339條││││││││曲恆玉帳戶資│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料(見少連偵│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字第8號卷㈢│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第19頁)│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廖文煜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8.│張紀東│103年6月26日│帳號000000000000│北京中國銀行帳號│70,000元│1.被害人張紀東│許巨岱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上午8時許接│號│0000000000000000│38,000元│在大陸地區製│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獲詐騙電話後││561號││作之詢問筆錄│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於同日接續││戶名: 陳麗娟 ││(見少連偵字│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匯款││││第8號卷㈡第1│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03至104頁)│.、20.至25.、附表四編號1││││││││2.被害人張紀東│.至4.、6.至68.、74.至75.││││││││提出之中國銀│所示之物均沒收。││││││││行個人業務交│李佳鍈共同犯刑法第339條││││││││易單1張(見少│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連偵字第8號│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卷㈡第104頁│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背面)│編號2.至6.、8.至17.、20.││││││││2.自扣案筆記型│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電腦內分析鑑│、6.至68.、74.至75.所示││││││││識取得之左揭│之物均沒收。││││││││陳麗娟帳戶資│廖文煜共同犯刑法第339條││││││││料(見少連偵│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字第8號卷㈢│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第21頁)│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9.│劉寧│103年7月9日│中國工商銀行帳號│中國工商銀行帳號│3,410元│1.被害人劉寧在│許巨岱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下午2時許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大陸地區製作│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獲詐騙電話後│210號│855號││之詢問筆錄(│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於同日匯款│戶名:劉寧│戶名: 徐志杰 ││見少連偵字第│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8號卷㈡第106│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至107頁)、發│.、20.至25.、附表四編號1││││││││生情況報告表│.至4.、6.至68.、74.至75.││││││││(見少連偵字│所示之物均沒收。││││││││第8號卷㈡第1│李佳鍈共同犯刑法第339條││││││││11頁背面)│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2.被害人劉寧提│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出之轉帳帳號│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1張(見少連偵│編號2.至6.、8.至17.、20.││││││││字第8號卷㈡│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第108頁背面)│、6.至68.、74.至75.所示││││││││2.自扣案筆記型│之物均沒收。││││││││電腦內分析鑑│廖文煜共同犯刑法第339條││││││││識取得之左揭│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徐志杰帳戶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料(見少連偵│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字第8號卷㈢│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第22頁)│.、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10.│胡萍│103年7月22日│中國工商銀行帳號│中國工商銀行帳號│9,512元│1.被害人胡萍在│許巨岱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上午8時40分│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大陸地區製作│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許接獲詐騙電│366號│305號││之詢問筆錄(│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話後,於同日│戶名:胡萍│戶名: 呂昌苓 ││見少連偵字第│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匯款││││8號卷㈡第115│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至116頁)│.、20.至25.、附表四編號1││││││││2.自扣案筆記型│.至4.、6.至68.、74.至75.││││││││電腦內分析鑑│所示之物均沒收。││││││││識取得之左揭│李佳鍈共同犯刑法第339條││││││││呂昌苓帳戶資│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料(見少連偵│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字第8號卷㈢│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第13頁)│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廖文煜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11.│吳劍云│103年7月28日│中國農業銀行帳號│中國農業銀行帳號│11,400元│1.被害人吳劍云│許巨岱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下午接獲詐騙│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8,600元│在大陸地區製│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電話後,於同│276號│874號││作之詢問筆錄│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日匯款│戶名:吳劍云│戶名: 李元軍 ││(見少連偵字│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第8號卷㈡第1│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103年7月29日│││9,800元│17至118頁)│.、20.至25.、附表四編號1││││接續匯款│││10,000元│2.自扣案筆記型│.至4.、6.至68.、74.至75.│││││││5,000元│電腦內分析鑑│所示之物均沒收。│││││││5,000元│識取得之左揭│李佳鍈共同犯刑法第339條│││││││5,000元│李元軍帳戶資│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5,000元│料(見少連偵│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9,900元│字第8號卷㈢│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9,900元│第18頁)│編號2.至6.、8.至17.、20.│││││││10,100元││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900元││、6.至68.、74.至75.所示│││││││5,800元││之物均沒收。│││││││││廖文煜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12.│丁夢佳│103年7月31日│中國建設銀行帳號│中國建設銀行帳號│30,000元│1.被害人丁夢佳│許巨岱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下午5時25分│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000元│在大陸地區製│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許接獲詐騙電│133號│676號││作之詢問筆錄│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話後,於同日│戶名:丁夢佳│戶名: 呂茂林 ││(見少連偵字│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接續匯款││││第8號卷㈡第1│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19至120頁)│.、20.至25.、附表四編號1││││││││2.自扣案筆記型│.至4.、6.至68.、74.至75.││││││││電腦內分析鑑│所示之物均沒收。││││││││識取得之左揭│李佳鍈共同犯刑法第339條││││││││呂茂林帳戶資│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料(見少連偵│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字第8號卷㈢│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第23頁)│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廖文煜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13.│葛仁苮│103年7月31日│帳號000000000000│中國建設銀行帳號│150,000元│1.被害人葛仁苮│許巨岱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下午4時許接│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在大陸地區製│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獲詐騙電話後││044號││作之詢問筆錄│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於同日匯款││戶名: 李孝全 ││(見少連偵字│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第8號卷㈡第1│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1至122頁)│.、20.至25.、附表四編號1││││││││2.自扣案筆記型│.至4.、6.至68.、74.至75.││││││││電腦內分析鑑│所示之物均沒收。││││││││識取得之左揭│李佳鍈共同犯刑法第339條││││││││李孝全帳戶資│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料(見少連偵│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字第8號卷㈢│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第24頁)│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廖文煜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14.│倪利剛│103年8月21日│未提供│中國農業銀行帳號│15,500元│1.被害人倪利剛│許巨岱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下午2時許接││0000000000000000││在大陸地區製│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獲詐騙電話後││874號││作之詢問筆錄│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於同日下午││戶名:李元軍││(見少連偵字│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5時許匯款││││第8號卷㈡第1│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3至125頁)│.、20.至25.、附表四編號1││││103年8月23日│││48,100元│2.被害人倪利剛│.至4.、6.至68.、74.至75.││││接續匯款│││50,000元│提出之中國農│所示之物均沒收。││││││││業銀行自助設│李佳鍈共同犯刑法第339條││││││││備客戶通知書│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9張(見少連偵│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字第8號卷㈡│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第125頁背面│編號2.至6.、8.至17.、20.││││││││至第126頁)│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2.自扣案筆記型│、6.至68.、74.至75.所示││││││││電腦內分析鑑│之物均沒收。││││││││識取得之左揭│廖文煜共同犯刑法第339條││││││││李元軍帳戶資│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料(見少連偵│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字第8號卷㈢│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第18頁)│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15.│陳鋒│103年9月3日│中國農業銀行帳號│中國農業銀行帳號│1,300元│1.被害人陳鋒在│許巨岱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下午2時許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大陸地區製作│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獲詐騙電話後│761號│449號││之詢問筆錄(│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同日即匯款│戶名:陳鋒│戶名:高峰││見少連偵字第│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8號卷㈡第127│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頁)│.、20.至25.、附表四編號1││││││││2.自扣案筆記型│.至4.、6.至68.、74.至75.││││││││電腦內分析鑑│所示之物均沒收。││││││││識取得之左揭│李佳鍈共同犯刑法第339條││││││││高峰帳戶資料│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見少連偵字│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第8號卷㈢第2│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5頁)│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廖文煜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16.│林文廣│103年9月14日│中國招商銀行帳號│中國建設銀行帳號│14,500元│1.被害人林文廣│許巨岱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中午12時許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在大陸地區製│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獲詐騙電話後│號│519號││作之詢問筆錄│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同日即接續├────────┤戶名: 馬文毅 ├─────┤(見少連偵字│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匯款│帳號000000000000││5,800元│第8號卷㈡第1│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5008號│││28至129頁)│.、20.至25.、附表四編號1││││├────────┤├─────┤2.自扣案筆記型│.至4.、6.至68.、74.至75.│││││帳號000000000000││3,400元│電腦內分析鑑│所示之物均沒收。│││││8313號│││識取得之左揭│李佳鍈共同犯刑法第339條││││├────────┤├─────┤馬文毅帳戶資│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中國建設銀行帳號│││料(見少連偵│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0000000000000000││24,000元│字第8號卷㈢│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082號│││第23頁、第26│編號2.至6.、8.至17.、20.││││││││頁)│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廖文煜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蘇曉菁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17.│蔡梅君│103年10月12│未提供│中國建設銀行帳號│25,543元│1.被害人蔡梅君│許巨岱共同犯刑法第339條││││日下午接到詐││0000000000000000││在大陸地區製│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騙電話後,同││020號││作之詢問筆錄│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日即匯款││戶名:趙建亮││(見偵字第274│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06號卷第40至│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41頁)│.、20.至25.、附表四編號1││││││││2.自扣案筆記型│.至4.、6.至68.、74.至75.││││││││電腦內分析鑑│所示之物均沒收。││││││││識取得之左揭│李佳鍈共同犯刑法第339條││││││││趙建亮帳戶交│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易明細、帳戶│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資料(見偵字│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第27406號卷│編號2.至6.、8.至17.、20.││││││││第38頁、少連│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偵字第8號卷│、6.至68.、74.至75.所示││││││││㈢第23頁)│之物均沒收。│││││││││廖文煜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蘇曉菁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二:(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持有人│是否沒收│├───┼───────────────────────┼───┼────┤│1-1.│U盾1顆891 劉珊 (上海車數字)│許巨岱│是│├───┼───────────────────────┼───┼────┤│1-2.│U盾1顆618 董民鑒 (即帳號後3碼)│許巨岱│是│├───┼───────────────────────┼───┼────┤│1-3.│U盾1顆687 付元敏 (即帳號後3碼)│許巨岱│是│├───┼───────────────────────┼───┼────┤│1-4.│U盾1顆652 陳秀盟 (即帳號後3碼)│許巨岱│是│├───┼───────────────────────┼───┼────┤│1-5.│U盾1顆817陳秀盟(即帳號後3碼)│許巨岱│是│├───┼───────────────────────┼───┼────┤│1-6.│U盾1顆275 蔡碩 (即帳號後3碼)│許巨岱│是│├───┼───────────────────────┼───┼────┤│1-7.│U盾1顆770付元敏(即帳號後3碼)│許巨岱│是│├───┼───────────────────────┼───┼────┤│1-8.│U盾1顆270劉珊(即帳號後3碼)│許巨岱│是│├───┼───────────────────────┼───┼────┤│1-9.│U盾1顆482蔡碩(即帳號後3碼)│許巨岱│是│├───┼───────────────────────┼───┼────┤│1-10.│U盾1顆617 沙梅 (即帳號後3碼)│許巨岱│是│├───┼───────────────────────┼───┼────┤│2-1.│ 張鑫 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許巨岱│是│├───┼───────────────────────┼───┼────┤│2-2.│劉風濤、 李雨磊 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許巨岱│是│├───┼───────────────────────┼───┼────┤│2-3.│ 劉學靜 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許巨岱│是│├───┼───────────────────────┼───┼────┤│2-4.│ 王建 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許巨岱│是│├───┼───────────────────────┼───┼────┤│2-5.│ 高也鑫 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許巨岱│是│├───┼───────────────────────┼───┼────┤│2-6.│ 張凱 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許巨岱│是│├───┼───────────────────────┼───┼────┤│2-7.│曲恆玉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許巨岱│是│├───┼───────────────────────┼───┼────┤│2-8.│郭兆慶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許巨岱│是│├───┼───────────────────────┼───┼────┤│2-9.│ 于慧 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許巨岱│是│├───┼───────────────────────┼───┼────┤│2-10.│戴豐炳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許巨岱│是│├───┼───────────────────────┼───┼────┤│2-11.│劉風濤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許巨岱│是│├───┼───────────────────────┼───┼────┤│2-12.│劉風濤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許巨岱│是│├───┼───────────────────────┼───┼────┤│2-13.│郭兆慶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許巨岱│是│├───┼───────────────────────┼───┼────┤│2-14.│張泰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許巨岱│是│├───┼───────────────────────┼───┼────┤│2-15.│戴豐炳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許巨岱│是│├───┼───────────────────────┼───┼────┤│2-16.│中國農業銀行帳戶電話卡11張( 李前榮 00000000000、│許巨岱│是│││ 金志新 00000000000、 樊志軍 00000000000、 李一飛 13│││││000000000、 張淑民 00000000000、 劉鳳鳴 000000000│││││62、曲恆玉00000000000、 李開波 00000000000、沈培│││││良00000000000、 刑素飛 00000000000、 褚明明 156004│││││50182)(電話卡)│││├───┼───────────────────────┼───┼────┤│2-17.│中國建設銀行帳戶電話卡8張(于慧00000000000、羅│許巨岱│是│││ 秀軍 00000000000、 劉春梅 00000000000、褚明明1326│││││0000000、 陳風超 00000000000、 馬琴麗 00000000000│││││、 朱恆岳 00000000000、 張永江 00000000000)(電話卡│││││)│││├───┼───────────────────────┼───┼────┤│2-18.│中國工商銀行帳戶電話卡7張( 石天后 00000000000、│許巨岱│是│││ 盧鋒 00000000000、朱恆岳00000000000、趙建亮1316│││││0000000、戴風炳00000000000、曲恆玉00000000000│││││、 郝京京 、 丁方俠 00000000000)(電話卡)│││├───┼───────────────────────┼───┼────┤│2-19.│中國工商銀行帳戶電話卡2張( 劉志齊 00000000000、│許巨岱│是│││ 鍾岩 00000000000)(電話卡)│││├───┼───────────────────────┼───┼────┤│2-20.│中國農業銀行帳戶電話卡2張( 田文博 00000000000、│許巨岱│是│││ 武守杰 00000000000)(電話卡)│││├───┼───────────────────────┼───┼────┤│2-21.│交通銀行帳戶電話卡1張( 胡美華 00000000000)(電話│許巨岱│是│││卡)│││├───┼───────────────────────┼───┼────┤│3-1.│U盾1顆522 李強 (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許巨岱│是│││電話卡1張00000000000)( 工建農 )│││├───┼───────────────────────┼───┼────┤│3-2.│U盾1顆336江南(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許巨岱│是│││電話卡1張00000000000)(工建農)│││├───┼───────────────────────┼───┼────┤│3-3.│U盾1顆 趙利 (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工│許巨岱│是│││建農)│││├───┼───────────────────────┼───┼────┤│3-4.│U盾1顆351曲藝(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許巨岱│是│││電話卡1張00000000000)(工建農)│││├───┼───────────────────────┼───┼────┤│3-5.│U盾1顆 莫迅 (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電│許巨岱│是│││話卡1張00000000000)(工建農)│││├───┼───────────────────────┼───┼────┤│3-6.│U盾1顆804 朱麗娜 (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許巨岱│是│││4)(工建農)│││├───┼───────────────────────┼───┼────┤│3-7.│U盾1顆272張淑民(工建農)│許巨岱│是│├───┼───────────────────────┼───┼────┤│3-8.│U盾1顆鍾岩(工建農)│許巨岱│是│├───┼───────────────────────┼───┼────┤│4-1.│U盾1顆李孝全(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電話│許巨岱│是│││卡1張00000000000)(備用)│││├───┼───────────────────────┼───┼────┤│4-2.│U盾1顆 姚殿強 、密碼器1顆(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許巨岱│是│││00000000、電話卡1張00000000000)(備用)│││├───┼───────────────────────┼───┼────┤│5-1.│U盾1顆633 郝建剛 (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許巨岱│是│││、電話卡1張00000000000)(備用)│││├───┼───────────────────────┼───┼────┤│5-2.│U盾1顆 朱學棋 (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許巨岱│是│││電話卡1張00000000000)(備用)│││├───┼───────────────────────┼───┼────┤│5-3.│U盾1顆張凱(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電話│許巨岱│是│││卡1張00000000000)(備用)│││├───┼───────────────────────┼───┼────┤│5-4.│U盾1顆曲恆玉(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電話│許巨岱│是│││卡1張00000000000)(備用)│││├───┼───────────────────────┼───┼────┤│5-5.│U盾1顆270張凱(備用)│許巨岱│是│├───┼───────────────────────┼───┼────┤│5-6.│U盾1顆573張泰(備用)│許巨岱│是│├───┼───────────────────────┼───┼────┤│5-7.│U盾1顆郭兆慶(備用)│許巨岱│是│├───┼───────────────────────┼───┼────┤│6-1.│U盾2顆郭兆慶( 宏利 浩)│許巨岱│是│├───┼───────────────────────┼───┼────┤│6-2.│U盾1顆交通508胡美華( 宏利浩 )│許巨岱│是│├───┼───────────────────────┼───┼────┤│6-3.│U盾1顆農民875 馬騰霞 (宏利浩)│許巨岱│是│├───┼───────────────────────┼───┼────┤│6-4.│U盾1顆中信戴豐炳(宏利浩)│許巨岱│是│├───┼───────────────────────┼───┼────┤│6-5.│U盾1顆郵952 雷潚涵 (宏利浩)│許巨岱│是│├───┼───────────────────────┼───┼────┤│6-6.│U盾1顆011曲恆玉(宏利浩)│許巨岱│是│├───┼───────────────────────┼───┼────┤│6-7.│U盾1顆工商993 榮劉彬 (宏利浩)│許巨岱│是│├───┼───────────────────────┼───┼────┤│6-8.│U盾1顆民生932 馮保太 (宏利浩)│許巨岱│是│├───┼───────────────────────┼───┼────┤│6-9.│U盾1顆186高也鑫(宏利浩)│許巨岱│是│├───┼───────────────────────┼───┼────┤│6-10.│U盾1顆677 劉果 (宏利浩)│許巨岱│是│├───┼───────────────────────┼───┼────┤│6-11.│U盾1顆張泰(宏利浩)│許巨岱│是│├───┼───────────────────────┼───┼────┤│7-1.│U盾1顆建設777 何斌 (含電話卡1張00000000000)(宏利│許巨岱│是│││浩)│││├───┼───────────────────────┼───┼────┤│7-2.│U盾1顆020趙建亮(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許巨岱│是│││、電話卡1張00000000000)(宏利浩)│││├───┼───────────────────────┼───┼────┤│7-3.│U盾1顆243王建(宏利浩)│許巨岱│是│├───┼───────────────────────┼───┼────┤│8-1.│U盾1顆879金志新(金牌組)│許巨岱│是│├───┼───────────────────────┼───┼────┤│8-2.│U盾1顆 青巴圖 (金牌組)│許巨岱│是│├───┼───────────────────────┼───┼────┤│8-3.│U盾1顆731 石天佑 (金牌組)│許巨岱│是│├───┼───────────────────────┼───┼────┤│9-1.│U盾1顆502曲恆玉(人客來坐百家樂)│許巨岱│是│├───┼───────────────────────┼───┼────┤│9-2.│U盾1顆郵局315胡美華(人客來坐百家樂)│許巨岱│是│├───┼───────────────────────┼───┼────┤│9-3.│U盾1顆工商707 陳明建 (人客來坐百家樂)│許巨岱│是│├───┼───────────────────────┼───┼────┤│9-4.│U盾1顆建設090 羅秀畢 (人客來坐百家樂)│許巨岱│是│├───┼───────────────────────┼───┼────┤│9-5.│U盾1顆農業377 魏建華 (人客來坐百家樂)│許巨岱│是│├───┼───────────────────────┼───┼────┤│10-1.│U盾1顆706馬琴麗(招財進寶)│許巨岱│是│├───┼───────────────────────┼───┼────┤│10-2.│U盾1顆178李一飛(招財進寶)│許巨岱│是│├───┼───────────────────────┼───┼────┤│10-3.│U頓1顆365曲恆玉(招財進寶)│許巨岱│是│├───┼───────────────────────┼───┼────┤│10-4.│U頓1顆730劉風濤(招財進寶)│許巨岱│是│├───┼───────────────────────┼───┼────┤│11-1.│U盾1顆郵局430(大小通吃肥肥)│許巨岱│是│├───┼───────────────────────┼───┼────┤│11-2.│U頓1顆576 楊美華 (大小通吃肥肥)│許巨岱│是│├───┼───────────────────────┼───┼────┤│11-3.│U盾1顆964 冉富強 (大小通吃肥肥)│許巨岱│是│├───┼───────────────────────┼───┼────┤│11-4.│U頓1顆工商414 李楊 (大小通吃肥肥)│許巨岱│是│├───┼───────────────────────┼───┼────┤│11-5.│U頓1顆843 陳顯春 (大小通吃肥肥)│許巨岱│是│├───┼───────────────────────┼───┼────┤│11-6.│U盾1顆農商421禹海洋(大小通吃肥肥)│許巨岱│是│├───┼───────────────────────┼───┼────┤│11-7.│U盾1顆661陳風超(大小通吃肥肥)│許巨岱│是│├───┼───────────────────────┼───┼────┤│12-1.│U盾1顆738劉風濤(體驗人生)│許巨岱│是│├───┼───────────────────────┼───┼────┤│12-2.│U盾1顆479 劉風鳴 (體驗人生)│許巨岱│是│├───┼───────────────────────┼───┼────┤│12-3.│U盾1顆668戴豐炳(體驗人生)│許巨岱│是│├───┼───────────────────────┼───┼────┤│12-4.│U盾1顆714朱恆岳(體驗人生)│許巨岱│是│├───┼───────────────────────┼───┼────┤│12-5.│U盾1顆715張鑫(體驗人生)│許巨岱│是│├───┼───────────────────────┼───┼────┤│12-6.│U盾1顆443于慧(體驗人生)│許巨岱│是│├───┼───────────────────────┼───┼────┤│12-7.│U盾1顆301李一飛(體驗人生)│許巨岱│是│├───┼───────────────────────┼───┼────┤│12-8.│U盾1顆郵局884(體驗人生)│許巨岱│是│├───┼───────────────────────┼───┼────┤│13-1.│U盾1顆工商225車照穩(公車)│許巨岱│是│├───┼───────────────────────┼───┼────┤│13-2.│U盾1顆979張淑民(公車)│許巨岱│是│├───┼───────────────────────┼───┼────┤│13-3.│U盾1顆農民271褚明明(公車)│許巨岱│是│├───┼───────────────────────┼───┼────┤│13-4.│U盾1顆287趙建亮(公車)│許巨岱│是│├───┼───────────────────────┼───┼────┤│13-5.│U盾1顆595劉志齊(公車)│許巨岱│是│├───┼───────────────────────┼───┼────┤│13-6.│U盾1顆工商422 畢豔勇 (公車)│許巨岱│是│├───┼───────────────────────┼───┼────┤│13-7.│U盾1顆168 董甫亮 (公車)│許巨岱│是│├───┼───────────────────────┼───┼────┤│13-8.│U盾1顆工商701 張青超 (公車)│許巨岱│是│├───┼───────────────────────┼───┼────┤│13-9.│U盾1顆工商481 熊星星 (公車)│許巨岱│是│├───┼───────────────────────┼───┼────┤│13-10.│U盾1顆679刑素飛(公車)│許巨岱│是│├───┼───────────────────────┼───┼────┤│14-1.│U盾3顆建設銀行401劉春梅、455于慧、796 張新 (路小│許巨岱│是│││)│││├───┼───────────────────────┼───┼────┤│14-2.│U盾2顆中國銀行924 潘光成 、178曲恆玉(路小)│許巨岱│是│├───┼───────────────────────┼───┼────┤│14-3.│U盾1顆645盧鋒(路小)│許巨岱│是│├───┼───────────────────────┼───┼────┤│14-4.│U盾1顆857朱恆岳(路小)│許巨岱│是│├───┼───────────────────────┼───┼────┤│14-5.│U盾1顆農業578李前榮(路小)│許巨岱│是│├───┼───────────────────────┼───┼────┤│14-6.│U盾1顆郵局361(路小)│許巨岱│是│├───┼───────────────────────┼───┼────┤│14-7.│U盾1顆交通300戴豐炳(路小)│許巨岱│是│├───┼───────────────────────┼───┼────┤│14-8.│U盾1顆郵局900曲恆玉(路小)│許巨岱│是│├───┼───────────────────────┼───┼────┤│14-9.│U盾1顆光大銀行022王 福州 (路小)│許巨岱│是│├───┼───────────────────────┼───┼────┤│14-10.│U盾1顆024米學棋(路小)│許巨岱│是│├───┼───────────────────────┼───┼────┤│15-1.│U盾1顆中國銀行115 程楠楠 (筋肉人)│許巨岱│是│├───┼───────────────────────┼───┼────┤│15-2.│U盾1顆農業377曲恆玉(筋肉人)│許巨岱│是│├───┼───────────────────────┼───┼────┤│15-3.│U盾1顆郵局416郭兆慶(筋肉人)│許巨岱│是│├───┼───────────────────────┼───┼────┤│15-4.│U盾1顆903 劉虎成 (筋肉人)│許巨岱│是│├───┼───────────────────────┼───┼────┤│16-1.│U盾1顆建設682 單學文 (大船再次)│許巨岱│是│├───┼───────────────────────┼───┼────┤│16-2.│U盾1顆建設379褚明明(大船再次)│許巨岱│是│├───┼───────────────────────┼───┼────┤│16-3.│U盾1顆工商916 刀金濤 (大船再次)│許巨岱│是│├───┼───────────────────────┼───┼────┤│16-4.│U盾1顆農業372樊志軍(大船再次)│許巨岱│是│├───┼───────────────────────┼───┼────┤│16-5.│U盾1顆農業175田文博(大船再次)│許巨岱│是│├───┼───────────────────────┼───┼────┤│16-6.│U盾1顆農商348 馬錦民 (大船再次)│許巨岱│是│├───┼───────────────────────┼───┼────┤│16-7.│U盾1顆郵政戴豐炳(大船再次)│許巨岱│是│├───┼───────────────────────┼───┼────┤│17.│U盾1顆 李孝全光 大銀行(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許巨岱│是│││(桌面上起獲)│││├───┼───────────────────────┼───┼────┤│18.│U盾1顆戴豐炳(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許巨岱│是│││(桌面上起獲)│││├───┼───────────────────────┼───┼────┤│19.│U盾2顆工商銀行689 王杰 、268 侯文凱 (桌面上起獲)│許巨岱│是│├───┼───────────────────────┼───┼────┤│20-1.│U盾1顆工商289 徐洋 │許巨岱│是│├───┼───────────────────────┼───┼────┤│20-2.│U盾1顆農商140 董付生 │許巨岱│是│├───┼───────────────────────┼───┼────┤│20-3.│U盾1顆農商990 許偉 │許巨岱│是│├───┼───────────────────────┼───┼────┤│20-4.│U盾1顆農商179 杜虎 │許巨岱│是│├───┼───────────────────────┼───┼────┤│20-5.│U盾1顆建設030 馮明明 │許巨岱│是│├───┼───────────────────────┼───┼────┤│21-1.│NOKIA牌行動電話1支(中924、301,含SIM卡2張,序│許巨岱│是│││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2.│NOKIA牌行動電話1支(郵952、667,門號0000000000│許巨岱│是│││2,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3.│NOKIA牌行動電話1支(郵884,含SIM卡1張,門號1324│許巨岱│是│││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4.│NOKIA牌行動電話1支(中964、郵315,門號000000000│許巨岱│是│││17、0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5.│NOKIA牌行動電話1支(郵361、900,含SIM卡2張,門│許巨岱│是│││號0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31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6.│NOKIA牌行動電話1支(交300、573,含SIM卡2張,門│許巨岱│是│││號0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4821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7.│NOKIA牌行動電話1支(興011、光022,含SIM卡2張,│許巨岱│是│││門號0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8.│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2張,門號00000000000│許巨岱│是│││,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9.│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序號00000000000│許巨岱│是│││1128)(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10.│TAIWANMOBILE牌行動電話1支(郵430 呂振蓉 ,門號13│許巨岱│是│││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11.│TAIWANMOBILE牌行動電話1支(浦發郭兆慶,門號131│許巨岱│是│││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12.│TAIWANMOBILE牌行動電話1支(中行程楠楠,門號131│許巨岱│是│││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13.│TAIWANMOBILE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0,序│許巨岱│是│││號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14.│TAIWANMOBILE牌行動電話1支(郵政郭兆慶,門號131│許巨岱│是│││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15.│TAIWANMOBILE牌行動電話1支(郵政戴豐炳,門號156│許巨岱│是│││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16.│TAIWANMOBILE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0,序│許巨岱│是│││號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17.│TAIWANMOBILE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0,序│許巨岱│是│││號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18.│ELIYA牌(黑)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2張,門號0000000│許巨岱│是│││2392、0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19.│ELIYA牌(白)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2張,無法撥打,│許巨岱│是│││序號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20.│UTEC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0│許巨岱│是│││,序號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21.│BlackBerry 黑梅 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門號0│許巨岱│是│││000000000,工作機,序號00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22.│BlackBerry黑梅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門號0│許巨岱│是│││000000000,工作機,序號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23.│TAIWANMOBILE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0,序│許巨岱│是│││號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24.│TAIWANMOBILE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0,序│許巨岱│是│││號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25.│TAIWANMOBILE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0,序│許巨岱│是│││號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26.│TAIWANMOBILE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0,序│許巨岱│是│││號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27.│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客服,門號0000000000,序號3│許巨岱│是│││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2.│計算機2臺│許巨岱│是│├───┼───────────────────────┼───┼────┤│23.│無線分享器(Wi-fi)2臺│許巨岱│是│├───┼───────────────────────┼───┼────┤│24.│ASUS華碩牌筆記電腦1臺(X550J)│許巨岱│是│├───┼───────────────────────┼───┼────┤│25.│臺灣大哥大儲值卡20張,面額300│許巨岱│是│├───┼───────────────────────┼───┼────┤│26.│ASUS華碩牌筆記電腦1臺(X550V)│許巨岱│是│├───┼───────────────────────┼───┼────┤│27.│BlackBerry黑梅牌行動電話1支(無SIM卡,序號3570│李佳鍈│是│││0000000000000)│││├───┼───────────────────────┼───┼────┤│28.│計算機1臺│李佳鍈│是│├───┼───────────────────────┼───┼────┤│29.│ASUS華碩牌筆記電腦1臺(X550V)│李佳鍈│是│├───┼───────────────────────┼───┼────┤│30-1.│U盾1顆 郭曼麗 │李佳鍈│是│├───┼───────────────────────┼───┼────┤│30-2.│U盾1顆 魏借 │李佳鍈│是│├───┼───────────────────────┼───┼────┤│30-3.│U盾1顆 司海雪 │李佳鍈│是│├───┼───────────────────────┼───┼────┤│30-4.│U盾1顆 王永利 │李佳鍈│是│├───┼───────────────────────┼───┼────┤│30-5.│U盾1顆 邢利紅 │李佳鍈│是│├───┼───────────────────────┼───┼────┤│30-6.│U盾1顆 李彬仰 │李佳鍈│是│├───┼───────────────────────┼───┼────┤│30-7.│U盾1顆 丁贏 │李佳鍈│是│├───┼───────────────────────┼───┼────┤│30-8.│U盾1顆554 管亮亮 │李佳鍈│是│├───┼───────────────────────┼───┼────┤│30-9.│U盾1顆939 齊家合 │李佳鍈│是│├───┼───────────────────────┼───┼────┤│30-10.│U盾1顆民生272曲恆玉│李佳鍈│是│├───┼───────────────────────┼───┼────┤│30-11.│U盾1顆826 王龍 │李佳鍈│是│├───┼───────────────────────┼───┼────┤│30-12.│U盾1顆民生940 崔小花 │李佳鍈│是│├───┼───────────────────────┼───┼────┤│30-13.│U盾1顆 李偉船 │李佳鍈│是│├───┼───────────────────────┼───┼────┤│30-14.│U盾1顆民生145 周超 │李佳鍈│是│├───┼───────────────────────┼───┼────┤│30-15.│U盾1顆 王雙雙 │李佳鍈│是│├───┼───────────────────────┼───┼────┤│30-16.│U盾1顆415 侯少現 │李佳鍈│是│├───┼───────────────────────┼───┼────┤│30-17.│U盾1顆 全嫚妮 │李佳鍈│是│├───┼───────────────────────┼───┼────┤│30-18.│U盾1顆 韓璐 │李佳鍈│是│├───┼───────────────────────┼───┼────┤│30-19.│U盾1顆民生553張凱│李佳鍈│是│├───┼───────────────────────┼───┼────┤│30-20.│U盾1顆274 屈小蛟 │李佳鍈│是│├───┼───────────────────────┼───┼────┤│30-21.│U盾1顆 高鵬舉 │李佳鍈│是│├───┼───────────────────────┼───┼────┤│30-22.│U盾1顆308 袁斌 │李佳鍈│是│├───┼───────────────────────┼───┼────┤│30-23.│U盾1顆 靳海濤 │李佳鍈│是│├───┼───────────────────────┼───┼────┤│31.│隨身碟1顆│李佳鍈│是│├───┼───────────────────────┼───┼────┤│32.│USB擴充器3組│李佳鍈│是│├───┼───────────────────────┼───┼────┤│33.│銀行帳號對照表13張│許巨岱│是│├───┼───────────────────────┼───┼────┤│34.│U盾1顆458 祁月榮 │蘇曉菁│是│├───┼───────────────────────┼───┼────┤│35.│Wi-fi分享器2臺│許巨岱│是│├───┼───────────────────────┼───┼────┤│36.│ASUS華碩牌筆記電腦1臺(X550J)│蘇曉菁│是│├───┼───────────────────────┼───┼────┤│37.│ASUS華碩牌筆記電腦1臺(X552V)│許巨岱│是│└───┴───────────────────────┴───┴────┘附表三:(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號前被告廖文煜
身上及其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持有人│是否沒收│├──┼────────────────────────┼───┼────┤│1.│LG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廖文煜│否│││961)│││├──┼────────────────────────┼───┼────┤│2.│BlackBerry黑梅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序│廖文煜│是│││號00000000000000000)│││├──┼────────────────────────┼───┼────┤│3.│BlackBerry黑梅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序│廖文煜│是│││號00000000000000000)│││├──┼────────────────────────┼───┼────┤│4.│ELIYA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廖文煜│是│││328325)│││├──┼────────────────────────┼───┼────┤│5.│HUGLGA牌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廖文煜│是│├──┼────────────────────────┼───┼────┤│6.│4GWiMAX隨身Wi-Fi分享器1臺│廖文煜│是│├──┼────────────────────────┼───┼────┤│7.│HTC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鐘竺瑾│否│││2229)│││├──┼────────────────────────┼───┼────┤│8.│中國工商銀行U盾1個(0000000000)│廖文煜│是│├──┼────────────────────────┼───┼────┤│9.│中國民生銀行U寶1個(0000000000000000)│廖文煜│是│├──┼────────────────────────┼───┼────┤│10.│中國民生銀行U寶1個(0000000000000000)│廖文煜│是│├──┼────────────────────────┼───┼────┤│11.│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廖文煜│是│├──┼────────────────────────┼───┼────┤│12.│中國民生銀行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廖文煜│是│├──┼────────────────────────┼───┼────┤│13.│中國民生銀行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廖文煜│是│├──┼────────────────────────┼───┼────┤│14.│中國民生銀行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廖文煜│是│├──┼────────────────────────┼───┼────┤│15.│中國民生銀行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廖文煜│是│├──┼────────────────────────┼───┼────┤│16.│中國民生銀行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廖文煜│是│├──┼────────────────────────┼───┼────┤│17.│銀聯卡5張│廖文煜│是│├──┼────────────────────────┼───┼────┤│18.│K他命1罐(6.10公克,含瓶重)│廖文煜│否│├──┼────────────────────────┼───┼────┤│19.│K盤1個│廖文煜│否│├──┼────────────────────────┼───┼────┤│20.│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廖文煜│是│││之5)│││├──┼────────────────────────┼───┼────┤│21.│中國聯通SIM卡4張│廖文煜│是│├──┼────────────────────────┼───┼────┤│22.│銀聯卡44張│廖文煜│是│├──┼────────────────────────┼───┼────┤│23.│銀聯卡19張│廖文煜│是│├──┼────────────────────────┼───┼────┤│24.│銀聯卡22張│廖文煜│是│├──┼────────────────────────┼───┼────┤│25.│中國民生銀行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廖文煜│是│├──┼────────────────────────┼───┼────┤│26.│現金新臺幣79,000元│廖文煜│否│└──┴────────────────────────┴───┴────┘附表四:(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7)┌──┬────────────────────────┬───┬────┐│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持有人│是否沒收│├──┼────────────────────────┼───┼────┤│1.│網路分享器1組(SN:Z000000000)│廖文煜│是│├──┼────────────────────────┼───┼────┤│2.│網路分享器1組(SN:Z000000000)│廖文煜│是│├──┼────────────────────────┼───┼────┤│3.│網路分享器1組(SN:Z000000000)│廖文煜│是│├──┼────────────────────────┼───┼────┤│4.│網路分享器1組(無插頭)(SN:Z000000000)│廖文煜│是│├──┼────────────────────────┼───┼────┤│5.│IPAD1臺(序號:DMRK/TGAF186)│鐘竺瑾│否│├──┼────────────────────────┼───┼────┤│6.│筆記本2本│廖文煜│是│├──┼────────────────────────┼───┼────┤│7.│記事紙1張(記載U盾資料)│廖文煜│是│├──┼────────────────────────┼───┼────┤│8.│中國農業銀行銀聯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廖文煜│是│├──┼────────────────────────┼───┼────┤│9.│中國聯通SIM卡1張( 喬永俊 )│廖文煜│是│├──┼────────────────────────┼───┼────┤│10.│中國農業銀行U盾1個(喬永俊)│廖文煜│是│├──┼────────────────────────┼───┼────┤│11.│中國民生銀行民生U寶1個│廖文煜│是│├──┼────────────────────────┼───┼────┤│12.│中國聯通SIM卡1張│廖文煜│是│├──┼────────────────────────┼───┼────┤│13.│中國民生銀行業務受理單1張(客戶 王剛剛 )│廖文煜│是│├──┼────────────────────────┼───┼────┤│14.│U盾1個( 馬春明 )│廖文煜│是│├──┼────────────────────────┼───┼────┤│15.│中國建設銀行銀聯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廖文煜│是│├──┼────────────────────────┼───┼────┤│16.│中國聯通SIM卡1張(馬春明)│廖文煜│是│├──┼────────────────────────┼───┼────┤│17.│中國建設銀行銀聯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廖文煜│是│├──┼────────────────────────┼───┼────┤│18.│中國聯通SIM卡1張(李強)│廖文煜│是│├──┼────────────────────────┼───┼────┤│19.│U盾1個(李強)│廖文煜│是│├──┼────────────────────────┼───┼────┤│20.│中國工商銀行電子密碼器1個│廖文煜│是│├──┼────────────────────────┼───┼────┤│21.│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廖文煜│是│├──┼────────────────────────┼───┼────┤│22.│中國聯通SIM卡1張│廖文煜│是│├──┼────────────────────────┼───┼────┤│23.│中國工商銀行憑證4張(杜虎)│廖文煜│是│├──┼────────────────────────┼───┼────┤│24.│中國農業銀行U盾1個│廖文煜│是│├──┼────────────────────────┼───┼────┤│25.│中國聯通SIM卡1張(李孝全)│廖文煜│是│├──┼────────────────────────┼───┼────┤│26.│中國建設銀行U盾1個│廖文煜│是│├──┼────────────────────────┼───┼────┤│27.│中國建設銀行銀聯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廖文煜│是│├──┼────────────────────────┼───┼────┤│28.│中國聯通SIM卡1張│廖文煜│是│├──┼────────────────────────┼───┼────┤│29.│中國建設銀行服務簽約回執2張( 董志剛 )│廖文煜│是│├──┼────────────────────────┼───┼────┤│30.│中國建設銀行U盾1個│廖文煜│是│├──┼────────────────────────┼───┼────┤│31.│中國建設銀行銀聯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廖文煜│是│├──┼────────────────────────┼───┼────┤│32.│中國聯通SIM卡1張│廖文煜│是│├──┼────────────────────────┼───┼────┤│33.│中國建設銀行特殊業務申請書3張( 任泉 )│廖文煜│是│├──┼────────────────────────┼───┼────┤│34.│中國民生銀行民生U寶1個│廖文煜│是│├──┼────────────────────────┼───┼────┤│35.│中國聯通SIM卡1張│廖文煜│是│├──┼────────────────────────┼───┼────┤│36.│中國民生銀行業務受理單1張( 連明 )│廖文煜│是│├──┼────────────────────────┼───┼────┤│37.│中國工商銀行U盾1個│廖文煜│是│├──┼────────────────────────┼───┼────┤│38.│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廖文煜│是│├──┼────────────────────────┼───┼────┤│39.│中國聯通SIM卡1張│廖文煜│是│├──┼────────────────────────┼───┼────┤│40.│中國工商銀行憑證4張(任泉)│廖文煜│是│├──┼────────────────────────┼───┼────┤│41.│中國工商銀行電子密碼器1個│廖文煜│是│├──┼────────────────────────┼───┼────┤│42.│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廖文煜│是│├──┼────────────────────────┼───┼────┤│43.│中國工商銀行憑證3張(張淑民)│廖文煜│是│├──┼────────────────────────┼───┼────┤│44.│交通銀行U盾1個│廖文煜│是│├──┼────────────────────────┼───┼────┤│45.│交通銀行銀聯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廖文煜│是│├──┼────────────────────────┼───┼────┤│46.│中國聯通SIM卡1張│廖文煜│是│├──┼────────────────────────┼───┼────┤│47.│交通銀行私人業務受理書2張(李孝全)│廖文煜│是│├──┼────────────────────────┼───┼────┤│48.│中國民生銀行民生U寶1個│廖文煜│是│├──┼────────────────────────┼───┼────┤│49.│中國民生銀行銀聯卡2張(卡號:①000000000000000、│廖文煜│是│││②000000000000000)│││├──┼────────────────────────┼───┼────┤│50.│中國聯通SIM卡1張│廖文煜│是│├──┼────────────────────────┼───┼────┤│51.│中國民生銀行業務受理單2張(客戶: 李偲 )│廖文煜│是│├──┼────────────────────────┼───┼────┤│52.│中國民生銀行民生U寶1個│廖文煜│是│├──┼────────────────────────┼───┼────┤│53.│中國民生銀行銀聯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廖文煜│是│├──┼────────────────────────┼───┼────┤│54.│中國聯通SIM卡1張│廖文煜│是│├──┼────────────────────────┼───┼────┤│55.│中國民生銀行業務受理單1張(客戶: 李旭 )│廖文煜│是│├──┼────────────────────────┼───┼────┤│56.│中國民生銀行民生U寶1個│廖文煜│是│├──┼────────────────────────┼───┼────┤│57.│中國民生銀行銀聯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廖文煜│是│├──┼────────────────────────┼───┼────┤│58.│中國民生銀行銀聯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廖文煜│是│├──┼────────────────────────┼───┼────┤│59.│中國聯通SIM卡1張│廖文煜│是│├──┼────────────────────────┼───┼────┤│60.│中國民生銀行業務受理單1張(客戶: 張攀新 )│廖文煜│是│├──┼────────────────────────┼───┼────┤│61.│身分證影本1張(客戶:張攀新)│廖文煜│是│├──┼────────────────────────┼───┼────┤│62.│中國民生銀行U盾1個( 君超富 )│廖文煜│是│├──┼────────────────────────┼───┼────┤│63.│中國民生銀行銀聯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廖文煜│是│├──┼────────────────────────┼───┼────┤│64.│中國聯通SIM卡1張│廖文煜│是│├──┼────────────────────────┼───┼────┤│65.│U盾1個( 嚴正平 0000000000)│廖文煜│是│├──┼────────────────────────┼───┼────┤│66.│中國民生銀行銀聯卡6張│廖文煜│是│├──┼────────────────────────┼───┼────┤│67.│中國聯通SIM卡7張│廖文煜│是│├──┼────────────────────────┼───┼────┤│68.│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1張( 劉莉琳 )│廖文煜│是│├──┼────────────────────────┼───┼────┤│69.│葡萄糖粉末1包│廖文煜│否│├──┼────────────────────────┼───┼────┤│70.│毒品殘渣袋2袋(無法磅秤)│廖文煜│否│├──┼────────────────────────┼───┼────┤│71.│注射針筒4支│廖文煜│否│├──┼────────────────────────┼───┼────┤│72.│K他命刮卡1張│廖文煜│否│├──┼────────────────────────┼───┼────┤│73.│K盤(含盒)1組│廖文煜│否│├──┼────────────────────────┼───┼────┤│74.│USB分享器1個│廖文煜│是│├──┼────────────────────────┼───┼────┤│75.│筆記型電腦1臺(型號:X550V)│廖文煜│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