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8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華忠
秋蘭
一、債務人陳華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貳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華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貳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陳華忠、 黃秋蘭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陸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陳華忠、黃秋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五、債務人陳華忠、黃秋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玖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186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華忠│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247%│││123272││3月10日起│││││2元│││││├──┼───┼─────┼──────┼──────┼───────┤│002│新臺幣│陳華忠│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08%│││131224││3月10日起│││││1元│││││├──┼───┼─────┼──────┼──────┼───────┤│003│新臺幣│陳華忠、黃│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13%│││966959│秋蘭│4月10日起│││││元│││││├──┼───┼─────┼──────┼──────┼───────┤│004│新臺幣│陳華忠、黃│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08%│││64694│秋蘭│3月10日起│││││元│││││├──┼───┼─────┼──────┼──────┼───────┤│005│新臺幣│陳華忠、黃│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7%│││189973│秋蘭│4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華忠│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3272││4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2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華忠│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1224││4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陳華忠、黃│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66959│秋蘭│5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陳華忠、黃│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4694│秋蘭│4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陳華忠、黃│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9973│秋蘭│5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1865號)
(一)債權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蒙金
管會核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已辦妥證照換發作業,此合先陳明。
(二)緣債務人陳華忠於民國95年01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
臺幣183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9年06月1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
1.575%,計算機動調整。
(三)緣債務人陳華忠於民國95年01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
臺幣169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4年01月1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
0.875%,計算機動調整。
(四)緣債務人陳華忠邀同黃秋蘭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01月
1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18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4年01月1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3.835%,計算機動調整。
(五)緣債務人陳華忠邀同黃秋蘭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01月
1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96,000元整,借期至民國10
9年01月1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875%,計算機動調整。
(六)緣債務人陳華忠邀同黃秋蘭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01月
1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46,000元整,借期至民國
114年01月1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875%,計算機動調整。
(七)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
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八)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0年03月10日,經債權
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陳華忠償還餘欠借款本金3,766,589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違約金且其中1,221,62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應由債務人黃秋蘭連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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