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947號原告 黃千千
莊文蓁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玉娟 原告 許淑英
高麗美 陳惠珠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蔡淑貞 被告 沈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陳玉娟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貳仟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黃千千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莊文蓁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被告應給付原告許淑英新臺幣壹佰零參萬貳仟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蔡淑貞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高麗美新臺幣玖萬陸仟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惠珠新臺幣肆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之子即訴外人鉅通國際財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沈
建興於民國102年7月間向原告等及訴外人 林秀燕 共8人謊稱可代為操作投資外匯並可保證獲利,保證投入資金不會有任何虧損,原告等及林秀燕不疑有他,遂於同年7、8月陸續將資金共計美金282,000元匯入香港之福匯亞洲有限公司,數日後 沈建興 即將帳戶內款項轉出進行外匯操作,短期內沈建興即將原告等所匯款項損失一空,經原告等多次與沈建興協商後,沈建興同意分4期清償原告等及林秀燕上開投資款項,並於102年11月22簽具清償協議書,及開立票面金額與原告等投資之金額相同之本票予原告等,約定自102年12月18日起按月分4期清償。詎沈建興於102年12月18日第一期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被告乃出面同意替兒子沈建興清償上開債務,並簽立清償協議書予原告,約定由被告以沈建興所欠債務之八折(各如附表所示)清償,清償日期自103年2月25日起至104年1月25日止,分12期按月清償,惟上開約定日期屆至,被告卻沒清償,經多次催討均無結果。嗣林秀燕於103年對被告起訴,經鈞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104號判決被告須清償沈建興所欠債務之八折勝訴。林秀燕部分是美金5萬元,乘以0.8再乘以30等於新臺幣(下同)120萬元。
㈡爰依清償協議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併為聲明:⒈被
告應給付原告陳玉娟1,632,000。⒉被告應給付原告黃千千24萬元。⒊被告應給付原告莊文蓁120萬元。⒋被告應給付原告許淑英1,032,000元。⒌被告應給付原告蔡淑貞132萬元。
⒍被告應給付原告高麗美96,000元。⒎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惠珠48,000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沈文正(即被告)於102年12月26日所簽立之清償協議書、沈建興所簽發,發票日均為102年9月25日之本票7張、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104號民事判決、沈建興於102年11月22日所簽立之清償協議書、被告之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7-28頁、第45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應信為真實。
五、矧被告既同意替其子沈建興清償上開債務,並於102年12月26日簽立清償協議書予原告,約定由被告以沈建興所欠債務之八折(各如附表所示)清償,清償日期自103年2月25日起至104年1月25日止,分12期按月清償,而迄未清償分文,扣除其中林秀燕已另訴(案號: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104號)請求部分(即美金5萬元,乘以0.8再乘以30等於120萬元)後,被告自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六、從而,原告依清償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無庸命補正,逕為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育嫻附表:
┌───┬─────┬──────┬──────┐│原告│投資金額(│被告承擔金額│被告承擔金額│││單位:美元│(單位:美元│(單位:新臺│││)│,以原告投資│幣,以美元對││││金額之8折計│新臺幣匯率1││││算)│:30換算)│├───┼─────┼──────┼──────┤│陳玉娟│68,000│54,400│1,632,000│├───┼─────┼──────┼──────┤│黃千千│10,000│8,000│240,000│├───┼─────┼──────┼──────┤│莊文蓁│50,000│40,000│1,200,000│├───┼─────┼──────┼──────┤│許淑英│43,000│34,400│1,032,000│├───┼─────┼──────┼──────┤│蔡淑貞│55,000│44,000│1,320,000│├───┼─────┼──────┼──────┤│高麗美│4,000│3,200│96,000│├───┼─────┼──────┼──────┤│陳惠珠│2,000│1,600│48,000│├───┼─────┼──────┼──────┤│共計│232,000│185,600│5,56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