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77號原告 許條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東華 、「黃夫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黃東華、「黃夫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拐騙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嗣於112年3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負有清償義務,乃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000,000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惟原告既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說明「其究係遭『何人』拐騙及該人之全體繼承人為何」,以致本院難以明瞭原告起訴對象究係何人。基此,本院乃於112年7月17日,以112年度補字第520號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①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②應具狀說明原告究係「遭何人拐騙」,若拐騙者業已死亡,則應提出該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應以書狀補正本件起訴對象之真正姓名與住所;倘上開①②項之其中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嗣上開裁定正本於112年7月21日送達原告以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列印紙本、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