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 吳香蘭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吳香蘭自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並定民國102年1月10日為債權補報期間屆滿日,有該裁定及本院公告各一份在卷足憑,則依上說明,債務人自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本院。而依債務人於102年2月8日提出之更生方案內容多有欠缺,經本院於102年3月19日調查庭當庭命於102年4月2日前調整更生方案到院,惟本院於102年4月2日再開調查庭,聲請人仍未提出填載完整之更生方案,並當庭表示目前無工作,只有殘障津貼新臺幣4,700元,且亦無法覓得保證人,無法提出更生方案,綜上,堪認債務人目前無固定收入亦無踐行更生程序之意願,法院自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末查,據債務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債務人名下除有1994年1月出廠之裕隆牌汽車乙輛外,別無其他財產,惟該車出廠迄今已逾19年,車齡老舊,殘值甚微,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依首揭規定,應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已於民國102年4月22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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