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小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小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94年度竹小字第142號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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