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6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67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見成選任辯護人張顥璞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291
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見成係新北市○○區○○路○○○巷○號「 宮崎駿 社區」管理員,告訴人 林光敏 則係該社區住戶,雙方於民國104年10月1日凌晨1時許,在「宮崎駿社區」
1樓大廳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腹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游見成被訴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其所犯係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林光敏業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張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