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八八一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勤務召集,而有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所示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關於「教育召集」之記載,應更正為「勤務召集」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賴玉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