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案業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經聲請人傳拘被告到案執行,均無所獲,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周炳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夏施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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