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丙○○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馮志剛 律師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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