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汪銀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銀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銀杏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竊盜│詐欺│├──────┼─────────────┼────────────┤│宣告刑│拘役50日│①拘役30日││││②拘役30日││││③拘役30日││││④拘役30日││││⑤拘役30日││││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7年3月1日│①106年11月28日││││②106年11月28日││││③106年11月28日││││④106年11月29日││││⑤106年11月29日││││⑥106年11月30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890│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號│9406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74號│107年度簡字第2299號││事實審├──┼─────────────┼────────────┤││判決│107.6.11│107.12.13│││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74號│107年度簡字第2299號││判決├──┼─────────────┼────────────┤││確定│107.7.3│108.1.8│││日期│││├───┼──┴─────────────┴────────────┤│備註│編號二所示六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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