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1號聲請人 陳柏村 相對人 陳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8年1月11日,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107年8月2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6,407,600元,約定清償期日為108年1月11日,另相對人並於107年9月27日、107年10月9日簽發面額400萬、400萬元、未載到期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2紙予聲請人,經聲請人於107年12月5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尚欠本金6,407,600元及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本票裁定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本院命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表示述略以:相對人前欲向聲請人借款800萬元,故開立400萬元本票2張予聲請人,並將如附表示所不動產設定故押權予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給付借款予相對人,另就前開本票業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等語。
三、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
四、經查,本件依卷附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形式上審查,堪認相對人確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債務之清償,而所負本票債務已屆清償期未獲清償。相對人固主張其聲請人未給付借款,本票債權不存在,實屬對於實體事項之爭執,依前揭說明,應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1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溪湖鎮│東寮││755-19││00│01│34.00│全部││└──┴───┴────┴────┴────┴────────┴─┴──┴──┴──────┴─────────┴──────┘┌─────────────────────────────────────────────────────────────┐│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1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46│彰化縣○○鎮○○○○段755-19地│住家用,鋼筋混│一層:34.44,二層:84.││全部│││││學街372號│號│凝土造│30,三層:84.30,四層││││││││││:84.30,五層:49.32尺││││││││││,騎樓51.64,總面鎮:││││││││││38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