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034號債權人 陳詠靖 債務人 羅鳳 㚬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鳳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1萬元之釋明資料(如:借據、本票、支票、匯款收據、轉帳收據附債務人存摺封面等影本)。
㈢提出line截圖V姐為債務人羅鳳㚬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