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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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9號原告甲○○
號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贍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