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簡附民字第72號原告 范豐鳴 被告 蔡永裕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年度桃簡字第8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高羽慧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