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2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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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246號原告 雷雅蘭 被告 許仁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48號詐欺等案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48號被告許仁川所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判決,惟原告遲至同年月28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章可憑,是上開詐欺等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陳嘉臨
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