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8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建隆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楊宗翰法官吳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沈君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