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108號債權人馨琳揚企業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余則宏 (原名: 余軒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參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玖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參萬捌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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