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323號

原告 黃鈺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文成新芳良化工原料儀器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1,0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蕭雅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