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519號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被告 江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屏東縣○○○鄉○○村○○巷00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若無其他特別審判籍,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管轄。本庭復查無就本件有何特別審判籍可由本庭管轄,應認本庭並無管轄本件之特別審判籍,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庭起訴,顯係違誤,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