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北補字第476號原告 宋芸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展綸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臺北簡易庭法官郭美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