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林正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零陸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0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4,330元│林正傑│自民國109年11月│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點│││││17日起││七│├──┼─────────┼─────┼────────┼──────┼────────┤│002│新臺幣9,516元│林正傑│自民國109年11月│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點│││││17日起││七│├──┼─────────┼─────┼────────┼──────┼────────┤│003│新臺幣70,469元│林正傑│自民國109年11月│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點│││││17日起││七一│└──┴─────────┴─────┴────────┴──────┴────────┘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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