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706號債權人 鄭怡馨 即彰發橡膠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聰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二、提出陳聰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