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上訴人即被告莊廣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莊淑娟
莊蕎蔓 莊淑塡 莊淑芬 莊聖輝 洪碧成 呂蕓安 劉嘉洲 劉嘉文 劉嘉惠 被上訴人即原告達爾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碧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
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76,100元【計算式:(1179地號土地面積85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5,000元/平方公尺+1180地號土地面積3,59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4,000元/平方公尺+1178地號土地面積1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5,000元/平方公尺+1215地號土地面積
23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4,000元/平方公尺+1216地號土地面積7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4,000元/平方公尺+1224地號土地面積3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5,000元/平方公尺)×原告持分1/10=8,976,1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34,85
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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