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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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15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韓振義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韓振義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9292號),嗣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
0年度審易字第512號),茲因本院嗣認本件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