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34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證券被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蕭應欽「※(本段文字不用刊登報紙:)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另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登載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存查),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屆滿後起算,3個月內另行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附表:97年度司催字第3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吳粢昀 │元大銀行斗信分行│97年2月29日│4,000元│0000000│││1│││││││├─┼─────────┼─────────┼───────────┼─────────┼────────┼──┤│00│ 廖紋敬 │京城銀行斗六分行│97年2月25日│2,400元│0000000│││2│││││││├─┼─────────┼─────────┼───────────┼─────────┼────────┼──┤│00│ 劉淑緞 │華南銀行斗六分行│97年2月7日│4,200元│0000000│││3│││││││├─┼─────────┼─────────┼───────────┼─────────┼────────┼──┤│00│志豪工業有限公司法│華南銀行虎尾分行│97年2月20日│1,650元│0000000│││4│定代理人 張松竹 ││││││├─┼─────────┼─────────┼───────────┼─────────┼────────┼──┤│00│彬勝有限公司法定代│土地銀行北港分行│97年1月31日│1,700元│0000000│││5│理人 徐秀梅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