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625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相對人 柯速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速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整。(台端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壹仟參佰貳拾萬壹仟參佰參拾壹元,聲請費應繳納新台幣參仟元,惟其聲請費繳納新台幣貳仟元,應再補繳聲請費)
二、釋明債務人 莊俊賢 借款事實理由。
三、相對人柯速琬、債務人莊俊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