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486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代理人 謝明憲 債務人 陳鳳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鳳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通知債務人讓與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