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856號聲請人 彭進参 ( 蘇桂美 之繼.聲請人 彭雅玲 (蘇桂美之繼.聲請人 彭星維 (蘇桂美之繼.聲請人 彭建倚 (蘇桂美之繼.上聲請人彭進参(蘇桂美之繼承人)、彭雅玲(蘇桂美之繼承人)、彭星維(蘇桂美之繼承人)、彭建倚(蘇桂美之繼承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繼承系統表
三、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