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見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上列被告因涉嫌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原經檢察官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提起公訴,再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變更起訴法條為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惟依合理確信,認本件所適用之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之情形,由於此乃先決問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釋憲之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幸艷
法官施介元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