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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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10號原告 呂國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宋穎慧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59,5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