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台南市消防局義勇消防總隊第一大隊南門中隊法定代理人 許福源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謝凱傑 律師附民被告 黃永田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 律師附民被告 葉朝嘉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九七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幸豔
法官蔡奇秀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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