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字第2號原告 金尚聖
林幸美 張弘 共同訴訟代理人 金天放 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陳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五月三十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佩芳